韩国政府重组银行体系的实践(2)
2017-09-11 05:28
导读:1、设立专门机构专司银行体系重组 为保证银行重组工作能步步落实,取得成效,政府投入力量,设立了专门机构指导重组工作(见下图)。 韩国银行重组
1、设立专门机构专司银行体系重组
为保证银行重组工作能步步落实,取得成效,政府投入力量,设立了专门机构指导重组工作(见下图)。 韩国银行重组的监管机构 财务监督委员会(FSC),成立于1998年4月。该委员会专门负责统筹各有关重组银行机构的工作,在韩国重组银行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集团的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委员会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及司法部官员组成。
对困难银行进行财政上的支持,则主要由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承担: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最初成立于1962年,为政府的破产管理机构。1997年底,政府参考美国处理银行坏账的行政框架对其进行了改组。改组后的机构,职能分工更加明确。专门负责处理银行业的不良债权,并与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合作,重组韩国金融业。
韩国存款保险公司(KDIC),1996年6月成立。韩国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在1997年12月修改了有关法规条例, 强化了其保障各金融机构存款职能,并与韩国资产管理公司配合对困难银行提供财政援助。
2、筹集专项资金,支持银行体系重组
1998年5月韩国政府召开了第六次经济对策调整会议,在《韩国经济再建——现在形势和将来计划》报告中,提出了为处理不良债权和金融再建而进行财政援助的具体计划。根据这项计划,由韩国政府作担保,存款保险公司和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筹措(以市场利率发行)资金。这种作法曾经受到了韩国国内舆论的非议,但韩国政府的决心十分坚定,认为有必要动用公款援救大型银行以稳定金融体系和减低系统风险。发债工作进展顺利,已筹到64兆韩元。
3、调查评估,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手段对银行业不良债权进行重组(见下图) 韩国银行重组进程图 韩国银行体系重组的第一阶段是对其银行体系进行调查评估。韩国财务监督委员会于1997年底至1998年中,审查了56家主要银行的会计账目,将被调查的银行根据其经营状况分为四类:一类是拥有较强资金实力的银行;二类是资金实力受到严重冲击的银行;三类是资金明显不足的银行;四类是需要立即得到财政支持的银行。区别不同情况,于6月底宣布了对各银行重组计划的审查结果。其中下令关闭了15家资不抵债的商人银行,占全国商人银行的50%。对26家商业银行审查的结果是,对自有资本比例低于国际结算银行(DIS)8%标准的12家银行的重组计划,只有条件地同意了7家政府认为有能力重组银行资本的银行(韩商、韩一、韩兴、韩国外换、江原、和平及忠北)重组方案。对这类银行政府采取鼓励其合并的政策,并由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注资,以改善其资产质量。韩商与韩一银行合并为商业韩一银行后,撇除坏账,资产额下降了90%,政府注入了4.53兆韩元,其中3.27兆韩元用于补充资本金,1.26兆韩元用于购买不良债权。政府占合并后总股本的95%。国民与韩国长期信用银行合并、汉拿与博润银行的合并、韩兴与江原及现代国际商人银行合并,也都得到了政府注资的支持。对另外5家自有资本比例低于8%又无能力重组银行资本的五家银行(同和、东亚、大东、忠清、京几),政府对其实行收购资产加承担债务的政策。令其关闭,将其资产与负债分别转让给新韩、住宅、国民、哈那和韩美五家银行。对转让资产与负债的差额部分由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出资予以补贴;如果被兼并银行的资产质量在一段时间内下降变为问题资产,收购银行可将其卖给资产管理公司。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上述所有受整顿的商业银行占整体26家主要商业银行的六成半。对这些整顿中的银行,其支付清算,偿还贷款,透支,票据贴现等业务均正常进行,政府对存款和客户利益作了最大限度地保护。
此外,政府还放宽了对外资的有关限制,鼓励外资银行投资于当地银行。从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初已有不少外资银行参与韩国银行业的重组。其中德国商业银行以3500亿韩元购入韩国外换银行27.79%的股权;韩国第一银行在资产重组后,于1999年初已售予美国的New Bridge,成为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国有银行再度民营化的首例。另有一些外资进入韩国银行业的工作尚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