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2)
2017-09-14 02:38
导读:6.对环境责任保险予以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付
6.对环境责任保险予以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再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在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环境侵权具有被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侵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所以,能否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分散问题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能否广泛开展的关键所在。如果只由一家保险公司予以承保,有可能因为保险公司的规模较小或赔付能力较小,在危险发生以后出现赔付不了的情形。所以,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为了防止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通过寻求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的方式来分散风险,这对于原保险人来说,可以避免所担风险过大;对于再保险人而言,通过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予以保险,可以收取保险费,开展保险经营;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人分散了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参考文献: [1]李华.论我国二元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2):110-113. [2]陈冬梅,李峰.环境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J].保险研究,2004,(8):35-37. [3]孙祁祥.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管理:环境—管理分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5]刘耀棋.我国开展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环境管理,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