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2)
2017-09-14 06:15
导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模式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金融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模式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其牌照也是非金融机构牌照;其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是离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非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英国汇丰集团、中国光大集团等。
二是母公司是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一家商业银行具有银行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其拥有或绝对控股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分别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决策层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这一模式在欧洲及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前的美国比较典型。
三是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与上述第二种模式类似,主要区别在于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一模式在欧美较为流行,例如瑞士信贷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和大通集团、中国的平安保险集团等。
四是联合体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最高控制层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性实体,而是一个管理委员会或者空壳公司;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由大股东或其代表、受聘的知名管理专家等组成;其管理控制着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性公司等附属机构;这些附属机构都独立法人,有独立营业执照,都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些公司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管理委员会的控制与管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我国的发展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第二种模式应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选择即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设立一家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然后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参股非金融企业等等,最终形成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这是因为:
我国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实力最强大,尤其是那些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其资本、规模、营业网点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所能及。
新经济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巨大挑战。由于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大发展,其开放性突破了时间、空间和信息交流的限制,金融业竞争门槛已经大为降低,一些IT创新企业凭借风险资本的支持也开始渗入金融服务业,他们崭新的动作模式给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很大的冲击。
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特别是前者对收购商业银行缺乏兴趣。在三业之中,投资银行业的利润最丰,同时行业进入壁垒也较大,所以投资银行业从事商业银行业的兴趣一般不会太高。
符合国际惯例,便于借鉴国外经验,节省组建成本。以美国为例,《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以后,我们所见到的是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多,而后者对商业银行的收购则较少。
对我国来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能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合业经营的理想制度安排,可以使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集团。这对提高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参考资料:
1. 李扬、王国刚,中国资本市场的培育与发展[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2. (英)查理德·德尔,全球证券市场风险及监管[M],香港科文出版有限公司,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