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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启示(2)

2017-09-15 01:13
导读: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保险代理的模式是两级结构。形成这一模式的直接原因是英国实行的两极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保险代理的模式是两级结构。形成这一模式的直接原因是英国实行的两极化原则,即在人寿保险领域,保险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中任选其一,不能兼任。兼业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兼业代理人的来源很广泛,银行、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及律师、师等均可能成为兼业代理人,这些机构及个人只须经过简单的培训,熟悉基本的保险知识及出售保险单的一些必要手续即可。兼业代理人正以其低廉的成本、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而美国的代理制度尽管在各州要求不一致,但并不是严格的两级结构,即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区别不甚明晰。一般而言,其保险代理人制度可分为机构代理制(总代理制、分公司代理人等)与无机构代理制(专用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等)。无论哪种制度,代理人的授权均从两方面获得:一是根据代理合同;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即公开授权原则)。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很完备,并拥有庞大的代理人队伍,目前有近100万的代理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充当了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务州都有负责保险代理人监管的保险监管部和保险监督宫,还有专门的法律子以管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如行业协会及培训机构)造就了较高素质的保险代理人。  尽管日本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到美国的影响,但其后却建立了与美国不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代理店制度。代理店在性质上是兼业代理,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等级制度。与英国、美国的保险代理人主要进行寿险展业不同,日本的保险代理店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领域,业务量约占损害(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有关经纪人的法规都对保险经纪入的资格认定(含资格制度)、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执业标准、缴存保证金或劳务报酬、财务稽核等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对保险经纪人领取佣金、独立展业等权利予以保障。但仍有以下的不同:  1.各国的监管权力集中程度不同。在英国,由于其保险监管偏重于行业自律,因此,保险经纪人的行业组织具有相当的监管权力,如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根据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审核,劳合社则对劳合社的经纪人执业资格有一套更高的要求。美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是州保险监管部,各州有一定的立法权。在日本,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权集中于内阁总理大臣,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组织形式不同。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允许保险经纪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但英国和美国还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组织经营。英国以合伙制为保险经纪入主要的组织形式,如劳合社;美国以保险经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例如威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和怡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是目前世界上名列第一、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而日本是在1994年后才允许保险经纪人进入保险市场,主要采取的是个人经纪人的形式。  3.在激励保险经纪人就业的机制上,英国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规则,即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率由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协商,监管机构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美国则规定对于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佣金率。日本的规定与美国相似。  另外,英国的保险人往往会授予保险经纪人订约权,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但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人和保险经纪入之间一般是通过协商自愿交易。  (三)保险公估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是公估业的发源地。随着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与完善,它对世界其它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由于保险公估人只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不销售保险,而且他们的业务有时也会延伸到非保险业,因而保险公估人没有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之列,而是受制于三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的监管,包括一般的代理法;二是市场的力量,只有素质高的保险公估人才可能获得保险人的委托;三是行业自律,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英国公估师学会等。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兼业代理人通过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人行为进行监管,这是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一大特色,它使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在世界上获得了高度评价。  在美国,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但在英国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要求从业的公估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以此来保证公估的职业水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资格由日本损害(财产)保险协会认定,注册后即可从业。这种公估人的资格认定制度是一种封闭式的,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英国和日本分别按各自的标准对公估人进行了等级划分。  另外,在公估的上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英国的保险公估人主要解决保险,也包括技术问题。美国的公估人以保险内容为主,工作需要时另指定技术专家协助处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主要是估损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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