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的建设(2)
2017-09-17 01:46
导读:三、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建设的几个配套措施 1.法定再保险公司应明文规定不得倒闭,这是整个保险业的基础。 2.设立《保险保障基金法》,使得保险市
三、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建设的几个配套措施 1.法定再保险公司应明文规定不得倒闭,这是整个保险业的基础。 2.设立《保险保障基金法》,使得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合法运作。再保险公司倒闭时,应规定保险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和抵押权人获得补偿,以实现保险业的保障功能。对于经纪公司安排业务到明显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和再保公司的,如果没有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经纪公司必须承担完全的损失,否则应予以刑事处罚。短期内对破产的外资或外资控股的保险机构,其控股公司及集团的子公司永久性的不得再进入本国保险市场,以示惩罚。这比香港《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将相当于负债和偿付能力边际的80%的资产存放在香港的规定更有效。 3.为了防止保险公司破产,应鼓励保险同业之间的收购和兼并。为了防止购并后新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能力出现问题,或购并后的新公司过大垄断市场,也为了使国家有效地调控保险市场,应设立《机构购并法》。 4.调整税收结构,切实按保险业的特性和现状及社会保障对保险业的要求调整保险产业税收政策,发挥税收作为财政手段的杠杆作用,盲目的高税赋无异于杀鸡取卵,并且政府最终还要对保险业提供担保。对减免的税收部分首先用于交纳保险保障基金。对拟破产或财务困难的公司的收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交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用应允许进人成本。 5.严格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制度,即使向混业的方向发展,也应保持独立的财务独立机制,防止破产的传染效应。 6.实现保险监管的社会化、公开化、透明化,为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建设创造条件。加入WTO后黑箱作业只能引起消费者更大的怀疑和顾虑,结果是将保险市场拱手让给外资。对于保险机构的年报和中报,必须委请专业的精算师和师事务所审计,对作弊的精算师和会计师应予以刑事和经济处罚。在建立市场退出惩戒机制的同时或此之前,应建立保险机构预警机制和挽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