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互补
2017-09-16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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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国体制改革的
1998年,我国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国有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转向了落实政企分开,军队企业、中央部委直属企业和政府机关脱钩,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进入了更深的层面。在改革方面,我国政府及时从1997年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坚定地推进我国金融体系化,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新设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专业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组织体系,并进一步改革中央银行的机构设置,调整各监管机构的职能;第二,整顿金融秩序,关闭了一些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企业,依法处罚了一批违规经营的机构和个人。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对于保险业的正在产生深远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大方向,进一步思考和建立保险市场监管的新格局,正当其时。
一、保险监管的经济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之所以还需要政府监管的原因是:市场不是万能的,需要政府监管弥补市场失灵。但是,现代经济学和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实践表明,政府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也存在失灵的可能性,比如,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深层次就是,政府为了实现经济赶超战略,过度地干预了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得一些亚洲国家的实质经济和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缺陷,才给了国际货币投资者以可乘之机。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政府在保险业中的职能也需要从主管机关向监管机关转变,这一转变有两个层次的含义,首先是政府要转变“既当裁判,又下场踢球”的格局,不能直接经营企业,这一点,通过国有保险公司——中保集团的改革体制,已经初步得到了解决。其次,政府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抓大放小,集中精力管好市场失灵的领域。保险监管只管市场失灵的领域,实际上是市场和政府的合理分工,不仅不是削弱政府监管机关的权力,相反可以强化保险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可见,市场和政府的互补是保险监管的基础。 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更加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体系包括监管目标体系、监管组织体系、监管工具体系、监管技术体系、监管法律体系等方方面面,当前最重要的是确立保险监管最终目标体系的同时,解决市场运行中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
二、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 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还有一人特殊的目标:培育保险市场。
维护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保险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应当将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形式有:(1)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市场;(2)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广告、信息;(3)诋毁竞争对手窃取竞争对手的技术机密,侵犯竞争对手的专利权;(4)倾销等。从国际经验看,垄断是破坏竞争的最大敌人。因此,发达国家都将把垄断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首要任务。由于垄断企业缺乏改进管理、降低保险服务的价格、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动力,垄断的最大受害者不是被垄断企业,而是消费者。因此,必须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待反垄断的意义。
保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保险商品具有无形商品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象挑选有形商品那样,在事前有效地识别其品质,并且,保险服务的产生过程是在消费者预付保费以后开始的,保费就成了扣押在保险公司的“人质”,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如果让所有消费者都来监督保险公司的日常动作,不仅在技术上有困难,监督的成本也非常高昂的,因此,需要保险监管机关代表消费者进行监管。
维护保险机构的稳健性 保险公司是社会信用链条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倒闭的影响面大,严重时会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并且,保险公司所承受的风险是潜在的、动态的。通常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累积以后才能显露出来,在危险爆发以后进行救助就比较困难。因此,保险监管机关需要建立动态的风险预警机制,尽量在事前防范风险,这也是国际金融界从1997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获得的教训。但是,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不等于承诺保险公司不破产,破产是促进保险公司谨慎经营和优化存量资产配置的机制,即使是监管体系发达的国家,也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破产机制,将低效率保险公司淘汰。因此,保险监管机关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的焦点不是保护保险公司不破产,而是通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帮助保险公司发现潜在的风险。风险防范也不等于消灭风险,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原理表明,承担风险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