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互补(3)
2017-09-16 06:49
导读:市场准入和机构监管的标准 保险市场信息对外开放是我国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竞争中的合作,提高我国民族保险业的管理水平。在这样的前提下,
市场准入和机构监管的标准 保险市场信息对外开放是我国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竞争中的合作,提高我国民族保险业的管理水平。在这样的前提下,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帮助内资保险公司尽快作好参与竞争的准备,主要的问题是,要允许内资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加快区域市场拓展的力度,建立销售和客户资源优势。(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应以偿付能力为基础,而不是以保费规模为基础,以保费规模为基础批设分支机构,不仅容易导致各种虚增保费等违规行为。也使新公司的资本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2)解决营销员管理处不能收费的障碍;(3)改变《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按照行政区划批投分支机构的模式,借鉴中央银行设立大区分行的经验,使得保险公司的微观组织结构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组织结构对接,这不仅是提高监管独立性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优化微观结构的需要,实践表明,“大而全、小而全”的公司组织模式,增加了管理直辖市的成本,难以实现规模经济。
投资和投资风险的监管 财政部向保险公司发行了专项国债,并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这对于寿险公司确有帮助。但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只是调节短期流动性头寸的市场,寿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长期资金,如果没有充足的长期投资工具和寿险公司的负债相匹配,即使开放了同业拆借市场,寿险公司的长期利率风险管理仍然受到限制。同时,由于我国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已经比较高,并且,国债的违约风险低于银行存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国债收益率对银行存款利率的溢价会逐步消失,依靠专项国债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也不是长久之计。 人们通常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放宽投资渠道,是为了提高投资收益,这种观点是不完整的。金融管理的和实践都说明,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是风险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多元化投资,保险公司才能够将自身所承受的非系统性风险在不同的金融工具上进行分散。所以,应当从风险管理的高度,认识放宽投资渠道的重要性。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也应当放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已有允许AIC等国际金融保险集团进入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意向,如果这样的政策成为现实的话,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显然又是处于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下。 根据国际保险投资监管的经验,可以在比例限制和证券信用等级标准的前提下,放宽投资渠道,允许寿险公司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符合信用等级标准的股票、企业债券、非自用不动产、不动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