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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互补(2)

2017-09-16 06:49
导读:培育市场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失灵除了与发达国家市场有共同的形态以处,还有一个特殊的形态,即市场发育不健全。因此,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
培育市场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失灵除了与发达国家市场有共同的形态以处,还有一个特殊的形态,即市场发育不健全。因此,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还肩负着培育、人才的培养和竞争规则等方面的基础建设。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保险监管机关应当给新公司找一些扶持,对于偿付能力强、经营规范的公司,可以加快其分支机构设立的速度;在人才培养方面,应当促进国际合作,培养熟悉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管理和法律,能够驾驭21世纪竞争格局的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在市场规则方面,虽然有了《保险地》、《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规则,但是,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保险监管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区别不同的规避管制的行为,促进市场创新  在各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规避管制的行为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共同的现象。保险公司规避管制的行为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恶意的规避行为,这种行为显然是必须严格惩处的;另一种是善意的规避行为,之所以存在善意的规避管制行为,是因为市场是不断发展的,一些早期设立的监管规则已经不再造就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是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新近发生的一个案例是美国花旗集团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从表面上看,这是违反格拉斯——斯蒂尔法案关于禁止银行和保险业兼业的管制规则的,但是,这恰恰是发达国家金融服务多元化的内在趋势推动的结果,在这件事上,美国的监管部门就没有固守成规。这个案例说明,在监管的实际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区分不同的规避管制的行为,谨慎地发现市场的新变化,当出现善意的规避行为时,可以考虑适时修改有关规则。  完善监管的立法和执法程序  国际经验表明,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实体法”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法”,司法的公正性仍然会受到侵害。也就是说,保险监管不仅要重视用什么手段、管什么的,还要重视监管部门在立法和实际监管的操作过程中,自身应当遵循的规则。  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通过行业组织的协调机制,建立保险监管过程中的“窗口指导”规则,这是世界银行对新兴国家培育市场经验的。通过民间的行业组织,保险监管机关可以更好地获得市场信息,使得监管立法和监管司法过程更加贴近市场的实际情况。要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保险行业组织转变职能,保险公司更要积极参与行业组织的活动。  司法解释应当关注市场的新的趋势,因为,市场是在职断发展的,事先确定的规则,虽然可以有预见性,但不能预见未来的一切情况,如果固守已经确定的规定,可能制约市场对新的发展趋势的反应,制约市场的创新,这对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通过杠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保险的补充作用  无论是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框架中,还是在社会保险体系改革框架中,我国政府都强调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要求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原则还没有得到落实。这主要表现在:(1)购买团体寿险的保费支出只能在税后列支,这限制了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的积极性;(2)个人购买寿险的保费支出也没有一定额度的个人所得税优惠;(3)企业补充保险的范畴界定不清,一般的理解是,只有企业自己举办或者通过社会保险机构举办的、向员工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才是企业补充保险。从国际经验来看,本着自愿原则设立,保险范围在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都当视为企业补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企业补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企业补充保险既可能是企业自行管理,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保险建立,还可以是企业建立保险基金、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  据测算,单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就存在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的隐型债务,要避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陷入人口老龄化导致的支付危机中,就必须及时地通过税收杠杆,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商业保险产品、企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甚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一点,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美国对按照《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401K条款设立的退休基金,就允许有相当于雇员工资15%的供款的税前列支,也有一些国家,将社会保障基金的劳动管理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因此建议,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合作,尽快推出具体的税收调节措施,促进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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