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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2)

2017-09-17 06:35
导读:三、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向法国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的机构是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COFACE是由法国政府于1946年组建的国营机构,1994年实行了
  三、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向法国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的机构是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COFACE是由法国政府于1946年组建的国营机构,1994年实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该公司在法国各大区都设有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向全国的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国外通过控股、参股、设立分支机构和合作等方式,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统一的服务。  近年来,COFACE根据实际需要对其所经营的保险业务作了一些调整,其承保范围逐步做到不仅包括传统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而且包括一些国家的政治风险,以及与重复性业务有关的汇率风险、成本上升风险等,并且 COFACE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代表国家开展出口担保业务,主要包括市场开拓保险担保、中长期信贷担保等,主要目的是支持法国企业扩大出口。由于这些公共保险业务风险较大且带有政策支持的特征,私有化后的 COFACE要接受法国经济与出口关系协调部和财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并且接受相关国家资金的支持。其主要公共业务有:(1)市场开拓担保。这是法国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而提供的政府资金支持,其方式是由政府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企业开拓市场的某些行为进行保险,将开拓市场的风险由政府承担,以减少出口企业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降低因进行国外市场开拓给企业财务造成的压力。(2)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担保是COFACE使用政府资金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提供的中长期信用担保。这项举措大大调动了商业银行从事出口信贷的积极性,达到了为企业融通资金和提高出口竞争力的目的。  四、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与改进建议  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约为5000亿美元,已上升为全球第六大贸易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11000亿美元的45%,也就是说的外贸依存度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外贸在我国国内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国经济的越来越与国际经济和形势密切相关。怎样更好地保障对外贸易的安全性,增强的抗风险能力,并保持中国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就成为贸易保险的努力方向。  与日本和法国的贸易保险状况相比,我国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加以改进。  1.立法方面二日本有专门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对贸易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从1988年起步,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对贸易保险进行规范。贸易保险混同于其他保险,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予以管辖,而这远不能满足贸易保险的特殊需要。  2.组织体系设立方面。由于贸易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具有特殊性,各国政府都以各种形式进行参与及管理。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日本政府在2001年4月份成立的NEXI,就开创了将政策制定和具体业务操作分离开来的典范。NEXI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在执行政府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企业的自身理念来选择客户并以更高效的服务来获取效益,很好地解决了政府机构效率低下及管理与服务合二为一的缺陷。而法国则在1994年对COFACE进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投资保险从开办之日起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来负责,而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所产生的风险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承担。这种人为的分割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因此,在2001年12月18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显得尤其必要和及时。但应该看到,由于运行时间尚短,转换和交接工作不到位,2001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额仅占当年出口额的1%左右,投保企业不足出口企业的8%。  3.承保方式及保费方面。我国的贸易保险险种单一,长期以来只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并且到2001年底,13年中累计承保的出口贸易额仅为180亿美元,相对于巨额的出口贸易值,保险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这种现象出现的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我国保险采用一单统保的方式,保费相对较高,造成外贸企业对一些风险较低的业务不愿意参加保险,而风险较高的业务又无处投保现象的发生。反观日本所采用的利用行业协会统一投保的方式,凡协会与JTIO签署的统保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业务都必须交纳保费,适用险种为贸易一般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日本贸易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90%以上都来源于这个特殊的保险方式。我国现在依然只接受单一企业单独投保的方式,而且运作成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也非常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依赖行业协会的力量进行统一保险的方式的引进。另外,我国 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才0.1—1%。  4.保险主体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保险发展水平和规模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外贸易主体资格方面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在1998年底以前,私营生产企业并没有外贸经营权,必须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国营企业代理进行进出口业务,这些国营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弊端,往往缺乏投保的积极性;而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在注册成立之日起就享有自营进出口权,他们一般也会选择比较成熟的本国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因此投保主体的缺位是造成贸易保险发展迟缓的另一个客观原因。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开始放宽,到为止,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达到3万多家,已经形成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这就为各种经营主体之间展开竞争,规范经营奠定了基础,也使贸易保险面对一个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但同时应当看到,企业贸易保险意识薄弱,国际经营经验不足是我国贸易保险面临的长期。  5.国外厂商信用制度建立方面。日本是经合组织和伯尔尼组织及巴黎俱乐部的成员,NEXI从这些组织和其他外交渠道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组织(IIF)、经济学家智慧(EIU)、穆迪指数(Moody‘s)和国内的机构及其他组织成员处,或通过双边讨论得到关于外国政府、外国企业的信息并建立了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及时调整(每一年调整一次)可以有效地降低承保时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留保费收入并对相关外国企业建立长期信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约束。而法国在国内有800多名员工从事信息和迫款业务,同时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盟。目前,COFACE可提供世界155个国家3500万个企业的资信信息,不仅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也使COFACE成为全球最大的企业信息服务商之一。我国在国外厂商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国际追偿的合作方面与国外相比有明显的差距。  2001年在美国发生的9.11事件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震动和,全球经济因此造成的损失约为一万亿美元。这就要求当今世界上每一个经济体重新审视经济和贸易安全的问题,贸易保险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只有发挥贸易保险的稳定器的功能,才可以使国际贸易的发展更平稳,而相关贸易制度及立法方面的改革则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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