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研究(2)
2017-09-18 03:30
导读:(二)有利于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往往很少且分布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对于大多数
(二)有利于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往往很少且分布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对于大多数股东来说亲自出席股东会的成本会大大超过由此带来的利益或由此而避免的损失”。因此他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并不高。另外,在现代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的理念作用下,一人同时为数家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数家公司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在相隔很短日期内召开,该股东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分身无术。而网络传递信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成本低和速度快,公司通过网络方式向股东传递投票信息,股东几乎不必花费任何成本就可以很快地获取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做出表决,这将大大地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并使一人同为数家上市公司股东者参加股东大会成为可能。
(三)有利于克服委托代理投票制度的内在缺陷。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证监会在其部门规章中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这种委托代理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问题。但委托代理投票制度本身具有先天的缺陷,即委托代理投票时,表决权行使的意思表示需经代理人进行,而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并不能完全代表股东的意思,甚至会侵害股东的利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是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因而恰好可以克服以上缺陷。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构想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我国《公司法》虽未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但证监会的有关部门规章却对网络投票方式中有关网络投票系统的供给、网络投票方式的适用以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统计与公布、股东对表决结果的查验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然而,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并不理想,理论和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没有提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实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似乎于法无据。虽然证监会基于上市公司管理的需要,在《规则》等相关部门规章中对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规范,但证监会的立法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其立法层次太低,况且,对于没有立法机关或《公司法》的授权,证监会是否有资格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亦不无疑问。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应由《公司法》作出规定,即使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够成熟,亦应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如果由证监会作出规定,其至少也应取得立法机关或《公司法》的授权。
(二)网络投票表决的适用主体范围问题
关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适用,证监会在《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这一规定明显不妥,因为设立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目的主要是为那些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提供投票的机会,规定实际给许多上市公司规避适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口。虽然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都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但其强制适用范围太小,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仍然以各种借口逃避适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此外,从目前我国公司实践来看,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之一,应当可以适用于所有愿意采用该种表决方式的公司。但由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且股权分散,故法律可以强制其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于其他类型公司,法律则可允许其选择适用此种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