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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研究(3)

2017-09-18 03:30
导读:对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是否适用于所有股东问题,笔者认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应该只适用于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大股东则应亲自出席股东大

  对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是否适用于所有股东问题,笔者认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应该只适用于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大股东则应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因此,控股股东须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为公司谋求最大利益,其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尤其是股东大会。从这个意义上考虑,有必要明确禁止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不限制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使用主体,甚至只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而不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公司决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负面效应甚至可能超过其所产生的正面作用。
  (三)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具体内容问题
  我国证监会虽然在《规则》等相关立法中对网络投票表决制度作出了规范,但其内容过于原则,其在公司实践中的操作也比较混乱。首先,《规则》及相关立法要求上市公司自己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这一规定非常不妥,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由于规模、资金以及人力资源等因素各不相同,其是否都有能力或愿意去开发和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这存在着很大疑问;由上市公司自己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无疑给其提供了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修改、剥夺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的机会,使其有可能故意设置技术障碍,使中小投资者无法进入系统或故意不统计反对意见票,对上市公司的这种恶意行为,证监会将很难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因此,笔者认为,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统一操作,统一监管,更为可行,也更为公正。否则每家上市公司各提供一套标准不一、技术不一的网络投票系统,不仅浪费巨大,而且很难监管。另外,证监会在其部门规章中规定,上市公司采用网络方式进行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这一规定也存在明显不妥,其原因在于:如果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则会导致各家上市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各不相同,这将会给证监会对网络投票行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带来不必要麻烦;由上市公司自行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容易造成无谓的公司人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在将来统一了网络投票系统的供给以后,再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实际上也无必要。因此,笔者认为,在将来统一了网络投票系统的供给后,应由法律统一规定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同时,《规则》及相关立法中对网络投票表决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中小股东在进行网络投票表决过程中,由于得不到足够投票信息,导致其无法对投票表决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其投票表决意义似乎也不是很大。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人数极低,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笔者建议,应由法律对网络投票表决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参考文献:
  1.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叶林,刘辅华.构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5(5)
  3.江平,方流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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