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通胀下的寿险经营(2)
2017-09-18 06:16
导读:结构性通胀的趋势预测 综观以上因素和认识,可以预测我国2008年以前再现传统意义上的全面通胀,即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而造成物价持续大幅上涨的可能性
结构性通胀的趋势预测 综观以上因素和认识,可以预测我国2008年以前再现传统意义上的全面通胀,即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而造成物价持续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不大。在紧缩没有得到根本缓解,经济处于初始复苏,结构性通胀刚出现抬头的前提下,通常用“与前一年同期相比,超过物价指数3%的警戒线,即认定为通胀”的概念就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此时如果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周期,将“以超过五年平均物价基准水平线之上3%的物价上涨”,才认可为传统意义上的全面通胀,可能更为客观。据此,目前物价指数只是五年平均基准水平之下的物价上涨,仍属于恢复性上涨,仍是对前几年通货紧缩以来价格持续走低的合理回归,所以将它归属于一种结构性适度通胀,应该是客观的。为此经测算,预计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全国物价指数上涨幅度将控制在5%的幅度以内,与以往5年平均基准物价水平相比涨幅不会超过3%,年内人民币汇率升值的空间应该在1%左右,5年以内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平均利率趋势将在2%~4%之间徘徊。 当然,我们不能不关注这次投资扩张所形成的生产能力过剩问题,不能不关注在通胀和紧缩共存的前提下,所有经济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在未来几年内是否会突然恶化,以上问题是未来值得高度警惕而且是应该尽力避免的。
适度结构性通胀下的寿险经营 适度的结构性通胀有利于经济增长,可带来居民收入的结构性增加(中间收入阶层扩大),进而提高了对寿险产品的需求,有利于化解寿险经营的利差损。因此只要能够实现有效控制、均衡组合和可协调发展的目标,适度的结构性通胀总体上将更利于寿险业做大做强。同时必须看到的是,结构性通胀将使寿险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对寿险的资金运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1)适度的结构性通胀,可能让部分投保人感觉难以实现购买寿险产品之初所设定的目标,退保率将小幅上升、续保率小幅下降。有些保单持有人很可能利用保单贷款等形式,套取现金从事获利更高的投资活动。 (2)适度的结构性通胀可使寿险经营规模增大,寿险资金积累速度加快。此时需要关注的是通胀率与寿险经营费用的关系。通胀环境下经营费用必然上升,但只要业务速度快于成本上升速度,则平均成本呈下降趋势。如果业务发展与成本上升速度相同或低于成本上升速度,就应该在严控经营费用上下足功夫。加快业务发展,降低营业成本,是对抗通胀最有效的途径。 (3)适度的结构性通胀有利于寿险公司消化利差损,减轻寿险经营的负担。但也应该注意到一旦寿险经营中新增资产投资收益跟不上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时,大量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被保险人,将退保而转向投资基金、股票等收益率能随通胀率变动而变动的投资工具;如果不能及时开发出能够留住客户的新产品,那么现金流的流出(如退保、保单抵押等)将明显大于流入,流动性风险将立刻威胁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性。 (4)为应对通胀,寿险经营应遵循价值相等原则而兼顾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其中关键在于如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寿险投资收益如果能够与物价指数挂钩,则可充分弥补通胀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
适度结构性通胀下的产品开发 适度结构性通胀下,利率有上升的预期,投保人对传统的利率敏感性产品的需求将减弱,因此寿险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考虑有: (1)以非利率敏感性投资型产品对抗利率的变动。寿险产品对利率的敏感度越低,受通胀的就越小,因此应风险偏好较高的被保险人的要求,应该开发与物价指数挂钩的指数型寿险、与收益率挂钩而增加保险给付的分红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 (2)应风险偏好小的被保险人的要求,开发能够随市场利率增加而使预定利率相应增长的利率敏感性的储金产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客户与行业替代负效应的产生。同时,也要特别避免产生新的利差损。 (3)寿险因为储蓄性而易受通胀影响,因此开办低储蓄、高保障的保障产品,可以满足对风险保障需求较高的客户需要。 (4)应被保险人风险偏好不同的要求,扩大产品保险期限变动的区间。保险期限越长,寿险受通胀的影响就越大;而保险期限越短,受通胀的影响就越小。因此在投资环境欠佳、投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缩短保险期限,开发短期寿险产品是寿险抵抗通胀的可行选择。 (5)虽然交费时间的先后影响保单的实际价值,但对投保人来说,保费交得越晚越划算,因此开办保费交期变动式寿险产品,可以满足部分被保险人的要求。特别是大力引导期交方式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形成了双赢的局面。 (6)开办保费变币(额)式寿险产品,用贬值重的货币多交纳保费,用贬值轻的货币少交纳保费,也可满足部分客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