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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冲突与商业保险发展困境

2017-09-18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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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已进入了矛盾多发期,只有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中国保险业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运行株序,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保险业发展中的种种矛盾是制度冲突导致的,因此,从制度层面着眼协调保险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困境尤为重要。为此,政府应对商业保险给予重视和政策支持;提升全民的风险意识;商业保险公司要提高自身经营水平。  制度创新与改革是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同时,随着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矛盾多发期,只有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中国保险业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运行秩序,做大做强的目标才能够实现。保险业发展的种种矛盾并非是简单的发展中出现的矛盾,而是制度冲突导致的种种困境,从制度冲突来把握保险业改革开放以来存在的问题尤为重要,也是一个解决矛盾很好的切入点。  一、制度、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制度冲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所谓制度就是管束人的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在这些规则当中,有些是由人们制定或认可,并且将它上升为明文规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则,我们称之为正式制度,它包括了政治规则、经济规则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法律,到具体的细则,最后到契约”。“有些是由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持久性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和判断标准,我们称之为非正式制度,它一般包括风俗习惯、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因素。”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作为社会制度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发展经济学提出的那些发展条件,如发展教育、利用科技、积累资本、完善基础设施等,与其说是发展的前提条件,还不如说是发展的结果,制约一国经济发展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既不是资本,也不是科技,而是制度。市场制度、产权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等是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性的原因。制度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激励结构,因而,经济和政治制度是经济绩效的根本性决定因素。  制度冲突是指在制度系统内部对应于同一种行为的不同制度安排之间在作用方向上不一致,对行为的规范上存在相互矛盾和抵触的部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正面临着正式制度冲突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制度冲突导致的张力必然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制约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正式制度只有被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1993年诺斯在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发表演讲时指出,离开了非正式制度,即使将成功的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国家,也不一定是取得良好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因此,再好的正式规则,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规则,也只能是“中看不中用”。  “正式制度的执行同时必须是以非正式制度的遵守为前提,任何一个社会也不可能完全依靠正式制度的强制性来治理,如同法律不能离开道德一样。另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相互适应,和谐统一的。也就是说,一定的正式制度和相应的非正式制度在一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不能简单地说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哪个更加有效。制度的有效与否只能放到具体的制度结构中去谈论。二者只有共同发生作用才能有效,仅仅依靠任何一种约束都是无效地。”  二、正式制度的缺陷  中国历时近30年的改革开放,其主要任务就是大力开展制度改革,不仅进行了农村和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还在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等方面也进行了逐渐深入的改革。以制度调整、制度替代和制度创新为基本内容的体制改革,其宗旨是通过制度安排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国民族保险业即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总体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后,中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量、保费规模、资金运用规模等大幅增长。但是,随着保险业快速扩张的同时,逐渐凸显出保险业未来增长的乏力和深层次矛盾。  保险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对于家庭、企业等经济单位而言,保险是一种有效处理风险的方法,运行的基础是损失分摊机制,是一种经济保障机制。对整个社会运行来讲,保险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全的保驾护航作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永恒的,保险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从国内保险业发展过程的实践来看,商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在整个社会市场运行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例如:2002年吉林省某市一居民楼发生煤气爆炸,造成整体单元14户居民业主受到不同程度毁损,直接经济损失近25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赶往事故现场。与此同时,由于在受损的居民当中有6户在房屋按揭贷款时参加了房屋保险,保险公司也赶到了事故现场。当政府了解到有居民参加了保险,非常高兴,说道“这下政府能少负担点了”。最终受灾的14户居民中有6户是保险公司赔付,共赔付128万元,其余由政府赔偿。但对于居民来讲最终得到的补偿效果都是使房屋基本恢复了原样。政府要求保险赔款必须直接交给政府,不得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无论是否参加保险,由政府统一修缮房屋,如果居民得到赔款,政府则不负担修缮该户居民的房屋。在整个事件中,保险公司本来可以借此宣传保险,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赔偿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却没有想到出现的效应是负面的。无论是否参加保险都能够得到补偿,而参加保险的居民倒不划算了,因为他们多支付了保险费,因此在事件发生后,出现了大面积退保的现象。  由此看来,在突发事件及意外灾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风险分摊和保障功能,政府仍然扮演着父母官、大包大揽的计划经济角色,政府对商业保险的定位和支持直接影响到商业保险的发展和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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