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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影响(3)

2017-09-20 01:25
导读:对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的影响 (一)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修改后的影响 由于对外投资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增加公司负债,滥投资或滥担

  
  对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的影响
  
  (一)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修改后的影响
  由于对外投资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增加公司负债,滥投资或滥担保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此2006年公司法对投资和担保的决策程序做出严格的要求,在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而原《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在日常的财务会计处理中,如涉及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问题的,尚需关注其决策程序的合规性。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在法律法规上有更加严格的限定。新的《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修改后的影响
  2006年《公司法》170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171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而原《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公司法》对此作出规定,使得公司在处理会计资料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有法可依。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股份回购问题修改后的影响
  2006年《公司法》143条规定中,增加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两种情形,分别为实行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机制,解决公司合并、分立中异议股东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条件。考虑到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毕竟属于公司资本制度中的特例,容易滋生弊端,因此,在增加回购情形的同时,又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为了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而收购公司股票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5%。这一规定,引发了两个财务问题。一是用于奖励员工的股份,其收购资金在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开支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一;二是会计处理问题。
  综上,公司的财务管理与《公司法》的修改有密切联系。《公司法》是财务管理最重要的强制性规范,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其成本巨大。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市场化阶段的转型,此时将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与市场化要求之间剧烈的矛盾与冲突。唯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制度,才有助于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前进中逐步化解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何芳枝.公司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旭东.2006公司法条文释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魏淑君.公司法在中国的百年历程 [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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