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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制度评析(2)

2017-09-20 05:05
导读:第三,从收购成本看,部分要约事先锁定欲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可降低收购成本。而采取全面要约,无论是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或低于100%的

  第三,从收购成本看,部分要约事先锁定欲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可降低收购成本。而采取全面要约,无论是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或低于100%的股权,收购的股权比例都会很高,收购成本就高。
  第四,从收购的市场化程度看,部分要约收购事先锁定欲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期限,过时不候,这易使受要约人陷入博弈状态,在不完全了解收购目的、动机的情况下,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全面要约则给受要约人出售股权的充分时间和权利:一是在要约期间可全部出售持有的股权。二是在收购期届满且目标公司终止上市时,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尚未出售或部分出售后剩余的股权。所以,全面要约的市场化程度高于部分要约。
  第五,从收购的受要约人权利内容看,要约收购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赋予其撤离目标公司的权利。中小股东做出的投资决定是基于目标公司当前的控制权局面,如果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中小股东就失去了原来做出投资的依据。既然他们无力影响控制权的转移,至少应有公平的机会撤出他们的投资。但如果他们一起在市场上抛售股份,必然使股价暴跌而遭受损失。所以,法律强制收购人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使目标公司股东有机会以公平价格出售其股份。就这一点来说,部分要约只是赋予中小股东撤离公司的部分权利,全面要约则赋予中小股东撤离公司的全部权利。  三、部分要约收购制度的内容
  
  (一)部分要约的适用情形
  部分要约只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这是指将协议收购限定在目标公司股权的一定比例内,超出该比例的收购,应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这里的要约收购,既可以采取全面要约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进行。《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费发出要约的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二是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触发要约收购。这是指收购人欲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只能在目标公司股权的一定比例内进行,超出该比例的收购应以要约方式进行,或采取全面要约方式进行,或采取部分要约方式进行。《证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部分要约的比例收购
  《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这就是说,在部分要约的情况下,当目标公司股东欲出售给收购人的股份总额超过收购人欲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人必须按相同的比例从每一个承诺出售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该股份,而不论股东做出出售股份的意思表示的时间先后。比例出售确保了股东出售股份的机会均等,从机会均等的角度体现了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三)部分要约收购的最低限制
  为避免部分要约有走形式之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了部分要约收购股份的最低限制:“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23条、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5%的最低限制看似较低,但这是在已收购了目标公司30%股权(触发要约收购)的基础上做出的,若实现5%的收购,收购人实际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就在35%,无疑这已是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当然,5%只是部分要约的最低限制,实际的收购比例是由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并出于对目标公司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意愿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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