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2017-09-20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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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操作风险已成为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风险。文章结合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提出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联系我国的金融实践,提出了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四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建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系列因为操作风险所导致的金融案件震惊了国际银行界(见表1),使银行经营者和监管者普遍认识到了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安永国际会计公司2001年对美国前100家大银行的风险管理调查报告证实了这一点。报告间隔一个月或更长时间,94%的银行衡量了市场风险,100%的银行衡量了信用风险,69%的银行衡量了操作风险。在不少国际金融机构中,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已经明显大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2004年6月通过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反映了这一风险管理趋势,正式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综合起来考虑,并首次明确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相应的制度环境尚待完善,人们求富的急切心态导致各种违规事件的层出不穷(见表2),操作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操作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2004)第一次对银行操作风险提出了资本要求,并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该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一定义侧重于风险形成的原因,委员会认为这样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度量都是合适的,同时又鼓励对定义中损失类型(见表3)进行讨论以形成更为完备的定义。操作风险相比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意味着纯粹的损失;而后两者是一中性概念,损失机会和盈利可能并存。根据新协议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全面收集业务活动中有关操作风险的损失数据。可以依照巴塞尔委员会定义的8种银行业务类型(具体包括: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结算和支付,代理和保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业务)和7种操作风险事件类型(具体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实物资产的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进行数据分类。分别统计发生概率大而每件的损失额度较小和发生概率小而每件的损失额度较大的事件数量。同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一样,不论是对操作性风险简单的定性估计,还是复杂的模型计量,都必须涉及风险的种类,风险敞口,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以及风险损失。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建议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2月公布的《操作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的最佳实践》,不管银行规模的大小,监管当局应当要求所有的银行都建立起自己的操作性风险计量和监管框架。银行应同时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以便市场能够就其操作性风险管理方法进行评估。操作性风险管理越来越被置于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同样重要的地位,对操作性风险管理计量的技术要求也在逐步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看齐。操作风险管理正作为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被纳入到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目前我国在银行操作风险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中国有五家规模各异的银行参加了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之间对新资本协议第三决定量影响测算(QIS3测算),其合计的资产占到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48%。按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的贡献率为3.83%。由此可见,我国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水平是相当低的。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9月发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我国银行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框架提出了要求,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组织基础工作薄弱,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相关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缺乏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和损失数据等问题。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和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要解决上述问题,建立起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要求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