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问题研究(2)
2017-09-21 02:28
导读:3.转让证券的数量限制 为减少私募证券转让对市场的冲击,Rule144安全港对限制证券出售的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对于发行人的关系人的转让数量限制包括
3.转让证券的数量限制 为减少私募证券转让对市场的冲击,Rule144安全港对限制证券出售的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对于发行人的关系人的转让数量限制包括限制证券和非限制证券,对非关系人的转让数量限制仅包括限制证券。此外,为防止证券持有人利用亲属或其他人分散持股以及转让人和受让人基于同一证券合并计算而增加转让数量,Rule144(e)规定了加总原则。 (1)可转让证券数量的计算 对于发行人的关系人的每日转让数量限制包括限制证券和非限制证券,对非关系人的转让数量限制仅包括限制证券。计算每日可转让证券数量的限制一般以同一种类证券为单位分别计算。在计算每日可转让证券数量的限制要扣除前三个月内已转让的同种类证券。 依Rule144(e)规定,最高可转让证券的数量的标准有两个,即发行人已发行同一种类证券总数的1%或发行人已发行同一种类证券每周交易量,以两者较高者为转让数量的上限。交易量标准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证券市场汇总的交易量;另一种依《1934年证券交易法》RuleAa3-1合并申报的交易量。前者为Rule144(h)申报日前四周交易量的每周平均交易量。后者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RuleAa3-1的申报日前四周交易量的每周平均交易量,两者比较以较高者为准。 (2)加总计算 为防止证券持有人利用亲属或其他人分散持股以及转让人和受让人基于同一证券合并计算而增加转让数量,Rule144(e)规定了加总原则(aggregation)。加总分为水平加总 (horizontal aggregation)和垂直加总(vertical aggregation)。水平加总是为了防止证券持有人利用亲属或其他人分散持股而逃避可转让数量的限制。如依Rule144(a)(2)规定的视为一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分别转让其持有的证券时,应合并计算。垂直加总是指依Rule144(d)(3)所规定的质押、赠与、信托、遗产继承等可合并计算持有期间的情形下,除遗产继承外,必须垂直计算前手于前三个月内所转让的证券计算。此外,为了减少对市场的冲击,任何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关系人或其他人,可根据Rule144(e)(3)规定,约定共同转让证券前三个月内转让的同一种证券应加总计算。 4.转让方式的限制 Rule144(f)规定,为避免关系人转让发行人任何证券或非关系人转让限制证券时被SEC视为承销商,该关系人或非关系人在转让证券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依法定的方式进行。 Rule144(f)规定,证券转让必须经证券经纪人作为中介(broker's transaction)或直接与做市商买卖(tasnsaction directly with a market maker),以证券经纪人为中介交易必须符合《1933年证券法》第4(4)条的豁免规定,与做市商买卖必须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38)的定义。也就是说除非特别规定,Rulel44安全港的证券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或店头市场进行交易。 (2)不得劝诱(solicitation prohibiited) 证券持有人依Rulel44安全港规则转让证券时,不得先与特定人谈成买卖条件后,再利用证券经纪人作为中介完成交割程序,也不得公开以广告的方式宣传其拟交易的券商。 (3)不得向证券经纪商支付佣金以外的费用。 5.事前申报制度 依Rule 144(f)规定,持有人在通过证券商在公开市场转让证券时,如果预计出售日之前三个月内转让证券超过500股或市值超过10000美元时,转让者必须填写Forml44表格并向 SEC申报,但非关系人转让非限制证券无须申报。证券持有人拟转让证券前,应预计拟转让证券的市值总额,如果股数或市值总额超过了应申报的总额,则证券持有人应在下单或交易时,向SEC提交forml44。申报披露的内容包括:(1)发行人;(2)转让证券人;(3)撮合的证券商或做市商;(4)交易所或店头市场名称;(5)预售日; (6)预售日前三个月所转让同一证券的情况。 二、《1933年证券法》第4(1/2)条豁免 Rulel44安全港解决的是非承销商转售私募证券的问题,如果某人被推定为承销商,那么就无法援用 Rulel44安全港的规定转售证券,而只能依据非公开募集的要件,证明其出售行为并不构成销售,以适用《1933年证券法》第4(1)条的豁免规定。由于转让入主张《1933年证券法》第4(1)条的豁免,其援用的理由却来自于《1933年证券法》第4(2)条的私募的规定,故被美国学者称之为第4(1/2)豁免。 最早确认第4(1/2)豁免的案例是 1959年的Giligan,W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