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问题观点综述(2)
2017-09-21 03:05
导读:(4)中介机构在债转股过程中的作用问题。 我国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问题,处理大规模不良资产,几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力量能否胜任?大证券公司等
(4)中介机构在债转股过程中的作用问题。
我国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问题,处理大规模不良资产,几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力量能否胜任?大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参与债转股的部分业务?一些专家认为,债转股实质上是一种投资银行业务,美国处理金融不良资产就是借助于投资银行业务,只是他们的处置方式主要是打包处理而非债转股;我国大型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通过托管等方式让中介机构参与债转股业务,可能对债转股问题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5)防范债转股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
债转股被作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改革目标的措施提出后,被企业普遍视为一种优惠政策,部分原本不亏损的企业为争取能够进入债转股行列,通过账务处理而成为亏损企业,出现了国有企业存在“三本账”现象:对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债转股主管部门各有一本账(实际上对税务、工商也各有一本账);许多原来积极还本付息的企业后悔,能够支付的利息现在也拖欠不付了,加剧了企业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的投机行为,使本已不良的信用关系进一步受到破坏,对银行的经营也十分不利。需要明确强调债转股不能成为国有企业的“免费午餐”。
四,正确处理国有企业三年脱困与债转股的关系
从上讲,债权转股权,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成本要高;企业管理层应该惧怕企业的股权被收购,但有些国有企业家们却喜欢债转股,这说明国有企业的机制是有问题的,也说明1984年实行的“拨改贷”没有走通。债转股只是从账面上解决了企业的债权问题,是一种损失责任的转移或再分配,并不能完全替代搞活国有企业的其他措施,也难以藉此解决所有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考虑到债转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债转股要有一个量的限制,譬如说600家,专门解决大型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同时,不能搞得太急,否则不会有好的结果;最好的办法是借助债转股的契机,对国有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彻底改变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根据国有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从部分行业中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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