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的支撑与抑制
2017-09-21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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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与货币政策的
一、风险与货币政策的矛盾与冲突 (一)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具有内生的不确定性 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中有四个重要角色:(1)中央银行;(2)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及信用社;(3)资金供给者;(4)资金需求者。在这四大角色中,每个角色又由无数个体所组成,每个个体在不同时点有着不同的行为模式,因此,从数理角度来,四大角色具有多种行为模式组合,而且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各种组合模式又会相互替代,具有多重均衡的特点,不可能找到最优均衡点,在多重均衡的运行过程中,往往潜伏巨大的制度变迁风险,原因在于每个个体追逐单个利益的理性行动很有可能造成集体的非理性后果。因此,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具有内生的不确定性,它决定了金融风险与货币政策的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
(二)金融风险会加大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 货币政策的真正实施,通常要求在货币工具、操作目标、中期目标或指标变量以及最终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关系。扰乱金融体系,会这些关系。当一个银行体系越来越资不抵债(即金融风险越来越大),操作目标(如利率)、中间目标(如货币或信贷总量)和政策目标(如稳定物价)之间的联系就会改变。也就是说,金融风险会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目标,会加大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当金融风险程度越来越高时,政策工具与目标之间的正常关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预测。例如通过货币供应和利率来传导货币政策,会受到银行流动性不足或资不抵债的影响(有银行的风险表现),因为这些银行不能根据货币政策措施调整储备或贷款,还会降低对利率反应的敏感性和预见性。不会对市场力量作出反应的银行是不能靠它们来传导利率变化的。 在那些有风险的银行体系中,各种货币工具被用来执行货币政策时均会受到不稳健银行亦即有问题银行的极大影响。例如,货币市场不会拆借资金给不稳健的银行用来弥补准备金的不足,由此造成的市场分化会进一步阻碍央行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货币管理,最终扰乱金融市场的运行。而货币政策正是通过金融市场传导的,当银行体系中有很大一部分银行无法依靠时,同业拆借市场会发出极端的信号,或迅速瓦解。 当银行体系不稳健时,通过公开市场来进行流动性管理也会受挫。在公开市场央行售出其持有的证券来降低信贷扩张,可是该影响会被高风险的借款人对利率的非弹性需求而减弱,他们会提出更高的利率来谋求同额贷款。当银行极为脆弱时,执行货币政策的工具会变得不对称,货币政策的放松比紧缩容易。 市场力量脆弱的银行体系,尤其是那些国有银行为主的体系,传导政策效率相对较低。在金融风险高的银行体系中,信贷供应不会受资本或利率的限制,因为银行为了创造收益而可能无视风险因素。当银行允许借款人将应该支付的利息资本化(即以贷收息,将应收的贷款利息转为新贷款的本金),或当借款人根本就不打算归还贷款时,信贷需求和银行贷款对利率变得不太敏感。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普遍存在信用观念淡薄,赖帐现象屡见不鲜。这是地地道道的道德风险,的债转股工作要谨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不适当的货币政策会放大金融风险 货币政策会影响银行体制,放松银根的宽松政策可以提高银行的盈利,但是当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时,银行可能会很难调整经营策略。因为尽管稳健的银行会有足够的灵活性资产来调整流动性状况,但银根突然抽紧会在不稳健的银行中引发流动性危机。经验表明,放松的货币政策可能会在短期内给银行带来好处,但是长久会造成资产价格泡沫和通货膨胀,扰乱银行的经营,侵蚀银行资本的真实价值,导致银行出现有问题贷款,形成风险。 用来执行货币政策的工具也会对银行体系产生影响。没有运行良好的“最后贷款人”的信贷便利,会打乱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转;通过抛售资产增强流动性会使流动性不足的银行变得资不抵债;信贷或利率控制会迫使银行过多的持有不产生利润的准备金;限制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会导致银行中介功能的丧失,减小银行的客户基础和盈利水平。法定准备金不能按市场利率获取利息,实际上是对银行体系征收的一种税。例如,我国以前的存款准备金率(加上备付金率)高达18%-23%。国家一边采取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一边又采取高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的效果被高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所抵消,同时削弱了银行的获利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严重的风险会损害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导致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受到,甚至会导致货币政策的完全失效。同时不适当的货币政策又会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导致银行出现,放大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的支撑与抑制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化解金融风险,建立稳健的金融体系,确保货币政策的实施。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不同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介于自由市场和之间的特殊的政府管制行为,具有特定的内涵和特征:(1)有效管理和控制货币供给,为增长和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2)保证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以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内在稳定性;(3)保护存款者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以维持正常的信用秩序;(4)改善金融体系中资金流动的微观和宏观效率,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 金融监管有积极监管与消极监管之分。积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正面引导所实现的市场控制;而消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各种偏离行为进行限制所实现的市场控制。当前应改变金融监管的传统做法,变单一的“消极监管”为“积极监管”与“消极监管”并举的监管模式。要实现积极监管首先要对金融机构进行主动道德化过程;其次是正确地进行市场协调;最后是对社会公德进行影响。也就是由以前的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转变为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行为进行表扬、奖励,由处罚变为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树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道德观念。同时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内部控制的能力。通过央行的正确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培育充满活力的金融机构,为货币政策的良好实施提供先决条件。 然而,监管法规缺陷、监管宽容以及监管时机选择不当和过于严厉的监管都会导致金融机构要么肆意妄为,要么死气沉沉、缺少金融创新的动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增加货币政策实施的社会成本。监管法规缺陷和监管宽容问题可以从许多国家找到例证。更为可怕的是,与二者相伴随的往往是银行危机以及货币政策失灵。阿根廷在1980-1982年银行危机期间,金融法规框架的调整滞后于金融监管的放松,尽管审慎管理规定比较全面,但监管机构缺乏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的应变能力。监管者检查的是规定是否得到执行,而不是检查贷款的质量,在金融危机出现的前几年就停止了现场稽核检查,而且缺少有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机制。 这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监管宽容问题。对监管当局来讲,在银行出现危机(如支付危机、资不抵债)以后,往往采取一种“等等看”的态度,希望困难是暂时的,没有对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威胁,而且认为问题自身会得到解决或者将问题掩盖下来直到其他人接任。结果是监管当局对采取有争议的行动非常审慎,好大喜功和缺乏可靠性,可能会造成对问题的推倭、拖延和掩盖。在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已发生过类似的问题,美国和日本的监管当局变得更关心其监管工作的荣誉和不出现明显问题,而不是解决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使问题进一步恶化,因为它消除了存款人潜在敦促银行采取正确行动的压力。而推迟处理有问题银行的行为几乎都没有什么好的结果,因为,有问题银行可能会采取风险更大的做法,如高息揽存、高风险投资等,它不仅会最终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而且使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载体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外部不确定性,货币政策的实施变得困难甚至导致货币政策失灵。 监管时机选择不当也会对被监管对象特别是银行机构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抑制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这里可以从法国、日本和找到例证。法国虽然金融法律、规定和实施权力都很充分,而且监管当局(银行委员会)也拥有所需的权威、技能和管理资源,但在监管的时效性上存在问题。监管者早在1991年就了解里昂信贷银行的问题,但在1993年第一次援救工作之前没有披露任何情况,而是继续听之任之,以至于在1995年需要进行第二次援救工作。其错误在于,没有及时对里昂信贷银行实施有效监管,而是默许其迅速发展和持有高风险的不动产以及贷款集中于少数几个大的借款人身上。日本进入1990年代以后,泡沫经济崩溃,银行的巨额房地产贷款变成了不良资产。1992年,银行不良资产高达20万亿日元。但在1993年,日本银行机构有能力处理全部不良资产。因为日本银行机构持有大量的1955年左右陆续买进的低价格股票,尽管此时股票价格下跌,但银行仍有庞大的帐外利润。如果此时抛出这些股票,用以冲销不良资产,就不会出现1995年银行陆续倒闭事件。但是,银行担心公开不良资产问题会降低银行信用,也害怕因此而被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作为监管当局日本大藏省也担心银行丧失信用,造成存款外流,引起金融体系崩溃,因此而承担全部责任,故此也抱着侥幸心理,一再拖延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1998年,日本又有三家大银行破产,金融秩序濒临崩溃。从中国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为配合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进行债转股的实施工作,1999年下半年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信贷质量、贷款投向、贷款利率的全面检查,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监管时机选择上值得商榷。因为信贷质量检查与央行启动内需、增加信贷投放的货币政策的出台几乎是同时进行的。信贷质量检查使得处于“信贷权利与责任不对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机制下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更为谨慎,他们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发放贷款,以免因此遭受经济和行政处罚,这无疑加剧了我国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是央行货币政策难以贯彻落实,这就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失灵。 三、强化监管,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尽快创立积极监管与消极监管相结合、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 1.建立金融评先制度。其形式是由当地的央行组织该地区的金融机构参加该活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出合规经营、态势良好、获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予以表扬,并在业务与机构发展方面给与一定的鼓励措施。 2.建立金融监管季度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的参与者是各地区央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该地区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人员包括人事部门、机构管理部门和稽核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具体形式是由当地的央行监管部门组织,当地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于每季度初召开一次金融监管季度联席会议。实施此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1)将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与其自身的内部控制相结合,使两种力量形成合力,更加有利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2)便于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沟通交流信息,解决金融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3)便于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交流感情,融洽彼此的关系,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3.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该制度的形式是由当地的央行组织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是要获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只有考试合格后,这些人员才能获得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才能到金融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 4.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上任报告制度。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上任后应按照以下要求,以书面报告并签名盖章的形式向当地央行监管部门报告:一是要求各行在收到央行关于被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十日内,将被审查对象职务聘任的文件报送给当地央行监管部门;二是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格审查上任后,2个月内就其分管事项从“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三个方面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央行监管部门。通过实行该制度,控制金融机构擅自变更各级负责人的现象,便于对金融机构的违规情况划清责任,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跟踪监管。该制度的突出功能在于防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至于消极监管,它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传统方式,其制度基础主要是一些金融法规,例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适当鼓励金融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创新是为了逃避或者绕过金融法规的限制和监管当局的监管,可以说是与金融监管相矛盾的。但是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如此重要,监管当局应适当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并促使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与积极监管相适应。 1.金融创新的前提条件是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规范央行的监管行为。对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原则上要持宽容态度,不搞事后追究。对于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坚决不能违反,违反了就按照违法违规来处理;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事项,可以允许金融机构进行操作,监管部门不要对其作违规处罚。但是金融创新必须在注意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进行。 2.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必须大于其新增成本,这样的金融创新才能充满活力,才能由单个金融机构内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转为整个金融系统的诱制性制度变迁,从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产生“正外部性”(即收益外溢)。 3.鼓励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最终为我国银行业由分离银行制向全能银行制过渡作准备。要特别鼓励银行业进行中间业务的创新。 (三)解决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就是金融合约的不同当事人不能拥有相同信息的事实。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金融体系产生重要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风险。解决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具体措施是:(l)健全金融法规体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活动严加惩处,尤其对提供虚假信息牟利的交易者严惩,净化金融市场环境,理顺金融市场秩序。(2)将金融机构标准与国际接轨,使会计信息能全面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反映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潜在风险。(3)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促使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同时也可以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4)加强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借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强化金融监管。(5)加大央行对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管力度,注重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严惩,提高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6)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银企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包括:银行贷款专业化,签订限制性契约,与企业保持长期联系,向企业提供贷款承诺,办理抵押和补偿余额,对企业进行信用配给等。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行,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中的四大信息不对称:(1)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2)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3)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4)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构筑有问题金融机构特别是有问题银行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由于市场约束失败或监管失败容易导致严重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对有严重问题的银行机构进行处理或关闭。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合并、关门或清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对于金融监管工作来说,特别重要的是要采取措施来控制金融机构的倒闭。当一家金融机构变得资不抵债时,最好尽早将其关闭。如果对其放任自流,可能对其他处于风险敞口状态的金融机构造成威胁,将这种不稳定状态传遍整个金融系统,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管理当局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倒闭是和监管失败的表现,其实正常的金融机构倒闭应被视为对其他金融机构强有力的警示,是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督促其保持稳健经营。关闭单个的金融机构而不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冲击,本身就证明了监管在发挥作用。 我国尚缺乏完整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当局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欧美发达国家的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应包括四大机制,即有问题金融机构的诊断机制、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控制机制、有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损失分摊机制以及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重组机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