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3)
2017-09-22 05:41
导读:4.6 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完善 首先,抓紧制定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
4.6 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完善
首先,抓紧制定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其次,尽快修改《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对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并维护客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规制金融控股公司之购并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反垄断法之规定。第五,修改《证券法》,就如何隔断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的风险传递而在其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4.7 是设立控股公司援助机制
使控股母公司成为其附属银行的力量源泉,随时准备在遇到支付危机的时候提供附加资本。现在,一家附属银行遇到问题,甚至申请破产,承担清偿存款者责任的是银监会,而控股公司股东不会受到惩罚。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要承担起附属银行力量源泉的责任,可对银行起双重保护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的稳定性。
参考
1 苏珊.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2(3)
2 谢东梅.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探讨[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7)
3 郑红霞.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对策[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