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3)
2017-09-24 02:39
导读:(3)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 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 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5 岁 4 个月,以后每过 l 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
(3)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
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 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5 岁 4 个月,以后每过 l 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 2 个月,直到 2014 年,出生于 1959 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 67 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 62 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 60 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 55 岁、女 45 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 50 岁、女 45 岁。
比较而言,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②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高;③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④退休年龄较低;⑤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⑥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即抚养比下降过快等。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等三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辅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内部状况。
参考文献
[1]@王玉先.外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M].北京:工业出版杜,2004.
[2]@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3]@武川正吾,佐藤博树.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5]@杨健海.中美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劳动,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