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诚信的几点思考
2017-09-24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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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险诚信是威胁
摘 要 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诚信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
关键词 保险诚信 诚信原则 保险人
1 保险诚信缺失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
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诚信上说是对双方而言的,但这里要着重强调保险的诚信。
,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可以说,影响保险业发展壮大的,首先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保险的不诚信极大地打压了潜在的保险需求,阻碍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虽然从GDP的总量、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是一座待开挖的金矿,但乱开乱挖的现象十分严重,保险资源被破坏殆尽,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几年呈现出速度放缓的势头。
更为言重地说,诚信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保险行业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任一些影响保险诚信的现象持续下去,保险行业本身的生存都会受到挑战。剖开表面的繁荣,保险业内危机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更广范围说,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诚信的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国较大的保险企业多具有国有股份或性质,再加上部分保险企业的宣传导向,造成社会上将其视为国家的企业、政府的企业甚至是政府的部门之一。比如普遍的保险业宣传都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最后会有政府来给大家保险。这样保险企业的诚信不仅是保险企业本身的诚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准政府诚信。在许多场合被认为代表着政府诚信,使用着政府诚信,行使着政府诚信的职能。一些保险企业借助于政府诚信的严正和威望,促进了企业自身和保险业的发展。但一些保险企业经营中的不诚信透支着政府诚信,不仅给保险行业,也给政府诚信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而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和航标。如果政府不诚信,那么不仅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也会使全社会诚信意识缺乏。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保险业本身还附有人类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个所谓的善良天使带给人的总是失落、怀疑、欺骗和损失,那将是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和信仰体系的动摇。长此以往,将不仅仅是诚信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与人之间总是互相猜忌防范,人们找不到信仰的正确取向,那和谐社会的建立何日能谈起呢。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问题,更是影响到保险业存在的千秋大计。保险诚信还是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应该从生存的危机意识来认识保险诚信。只有这样,才是从思想上和行为上真正重视保险诚信。
2 保险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一般而言,保险诚信要求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明诚守信,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既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投保人都是或者都会成为保险专家,也不可能要求保险人对所有的承保对象都掌握得很细致透彻,这就是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活动中,当事方对风险的判断均依赖于对方的如实告知或说明,任何一方的隐瞒或者欺诈,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深受其害。由此可见,诚信的程度对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从诚信原则中可以看出,保险诚信不仅应该最大化,应该是对双方而言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上的垄断性质和卖方市场,保险业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现行我国的保险法似乎也有意无意强调投保人的最大诚信,换个角度说,是怀疑投保人的诚信问题),而忽略了保险人自身应该做到最大诚信。由于这种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纠纷和法律诉讼中,保险公司总是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无罪的,总是认为错的不是我而为什么受伤的败诉的却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体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息事宁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凡此事例,不胜枚举。夸张地说,有一些保险人认为自己做了善事却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报,总是感叹现在的“刁民”太多、世风日下,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而很少从保险人自身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