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诚信的几点思考(2)
2017-09-24 02:18
导读: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行话术语多,而且保险合同和产品往往由保险公司“生产”, 保险人会占有一些天然优势。这样,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诚
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行话术语多,而且保险合同和产品往往由保险公司“生产”, 保险人会占有一些天然优势。这样,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诚实守信,而且应该是最大程度的诚实守信。要“群众”做到的,“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得最好。保险人不仅要做到客观上的最大诚信,更应该是主观上的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保险人的诚信应该是诚信的最高标准和境界。保险人对自己的要求应该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这就要求保险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
在告知上,保险人应该履行无限告知义务而不仅仅是询问告知,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事实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凡是涉及到保险的事项、条款与术语等都必须诚实地告诉或解释给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既要全面、深刻,还要在解释中尽可能通俗化或者使保单通俗化,在一些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的条款上应该加以注释,一些非常关键的例如退保有损失等应该加以突出。在保险的宣传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只说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面。遗憾的是,的保险立法仅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未规定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履行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也许是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地如实告知不够重视的原因之一吧。相信以后的保险法会在这方面做一些修订。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保险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时缴纳保费。对延迟未缴纳保费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宽限期。
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单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3 诚信原则是客户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
虽然保险诚信原则从原则上说是双向的,但由于保险的专业性,以及投保人时间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险信息的理解识别和获取上处于劣势,存在偏差。多数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往往是不能也,非不为也。也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想真诚地向保险人“倾诉”,但不知该说些什么。这样虽然他们主观上想达到最大诚信,但这种主观上的最大诚信与令保险人最大满意的最大诚信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对客户而言,做到最大诚信有一定“技术”难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观态度,那么达到令保险人满意的最大诚信几乎不可能。基于此,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是现实主义,而不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只能要求投保人的相对诚信和信息结果的相对满意。比如各国保险立法中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许多都是采用询问告知立法的形式。投保人一般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
因此,如果说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是一条道德标准,那么,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普通的群众,而非圣贤。不能强求他们做到尽善尽美,只能是引导他们在遵守基本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的诚信层次。投保人要做到的是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涉及的基本事项的诚信,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公正客观的诚信。通俗地说,不保证你是好人,不保证你有恶念,但我保证不让你做坏事。
因此,保险人必须围绕如何达到或者保证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诚信下功夫。在保单的条款的设计上要紧密衔接,尽量明了易懂,要能使客户真实表达自己的信息,要能便于客户表达自己的真实信息;在投保、核保、理赔查勘等各个环节上建立足以保证客户各种相关信息真实的一些规章和机制。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4 建立互信机制,促进良性互动
就目前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态度而言,是充满着某种程度的不信任。从许多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人的这种态度。保险人总是担心投保人会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总是担心他们会不如实告知。因此,我们的保单条款象防盗门一样设计,而且不断的升级堵塞系统漏洞。现行我们的保险法也将投保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只有对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惩罚性规定,没有对保险人的相关规定,这与投保人需要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立法上的不公正和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