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2)
2017-09-24 05:54
导读:三、入世后再保险市场的应对策略 第一、建立完善的再保险市场主体架构。首先,必须完善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我国只有再保险公司一家专业再保
三、入世后再保险市场的应对策略 第一、建立完善的再保险市场主体架构。首先,必须完善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我国只有再保险公司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它既代表国家办理法定再保险业务又从事商业再保险业务。这种以双重身份存在的再保险公司,业务目的及手段都很单一,商业分保业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可以考虑通过改变其股权结构等资本运营方式,让其他分出公司适当参股,从而鼓励分出公司优先将业务分给中国再保,有利于中国再保顺利开展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其次,应加强再保险联合体。航天保险联合体自1997年成立以来,扩大了我国航天保险的整体承保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和效益。核共保体自2000年成立后,发展态势良好,当年国内实现保费收入239万美元,同时因加强了与国际核共体的联系,分入保费74万美元。航天保险联合体和核共保联合体使国内各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目标一致、共同承保高风险保额项目,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中国再保险业走合作之路的典范。再保险联合体的建立可以降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解决目前市场容量并同时减少保费外流,可以团结国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所有技术力量,有利于我国保险、再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最后,适度引进实力雄厚的再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再保险公司或外资再保险分公司。此举既弥补了中国保险财力不够的空缺,又可以利用这些再保险公司的国际声誉,使中国的再保险市场成为能吸引境外分保保费的市场。 第二、再保险市场的客体——再保险产品的创新。九十年代初以来,财务再保险在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得到实际,其核心思想是:分出公司自留很小的业务量,付出大量的分保费,如果赔款的很少,则几乎可以全部返回保费;如果赔款很大,则支付的分保费也很多。从长期来看。财务再保险中的分保赔款最终全部由分公司以分保费支出;若没有赔款发生,则保费全部返还分公司。分保接受人实际上是在大额赔款发生时提供融资服务,并不最终占有承保利润或承当保亏损,但可以充分利用现金流量。运用这种分保方式的前提是:再保险双方具有长期的、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充分信任,分保接受人具备优良的信誉和充足的财务实力,可以在再保险市场上长期稳定的存续下来。这种分保方式对再保险双方来说是非常公平的,国内公司可以加紧和,并适当加以利用。 第三、改善再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无明确的准入及退出机制,存在着不正常的市场垄断现象,同时也缺乏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以上运行机制不作出重大调整,我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就无法跟上入世的进程。因此要 (1)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让再保险主体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自主的决定进入还是退出。 (2)关于强制再保险的法律规定与入世后开放型经济的要求不相符,而且规定不够灵活,建议将20%的成数分保改为其他分保形式,如第一溢额分保等。另外,与再保险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政府规章等应尽快出台,将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3)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引导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监管,为再保险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和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加入WTO的挑战。
「」 1.龚浩成、戴国强,《2000中国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刘光溪:《中国与WTO》,西苑出版社 3.《中国保险》2000.2 4.《上海保险》2000.8 5.《上海保险》2001.5 6.《国际金融》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