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产品设计与风险管控探析(2)
2017-09-25 06:46
导读: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35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35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和再保险为补充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在财政支持下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并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保险业务。
三、商业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及风险管控策略
(一)开发地震附加险产品
面对被巨灾唤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应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这对于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提高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以及行业可持续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对于涉及面很广的家财险,可通过在主险基础之上以扩展地震责任的附加险方式予以承保,且地震附加险保险金额按主险财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由于附加险的承保责任和厘定的费率是基于主险的基础之上,其内部存在风险因子之间的关联性,在定价设计过程中应特别予以注意。
(二)制定行业产品标准
目前车险、家财险一般是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企业财产险需要扩展地震附加条款,而人意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含地震责任在内。有关地震风险的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在不同类别的产品中的规则各不相同,需要行业根据惯例,制订不同类别产品的行业规范。哪类产品是含地震责任,哪类是可以通过附加险形式扩展承保,哪类是地震免责等等,建议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就财产保险的16类产品制定各自的产品规则,包括条款中与巨灾相关的原生灾害、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的释义,尤其是责任免除中的重要款项应统一制定行业规范,以避免理赔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发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纠纷,损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关系。与此同时,应加大产品差异性的社会宣传力度,以免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产品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便于在投保时作出合适的选择,在出险时就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初步甄别,有利于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此外,需要对巨灾风险制订行业纯损失费率。保险产品定价最重要的是纯损失率的厘定,由于地震保险至今尚无科学的精算基础,加之地震发生频率低、烈度高,并且损失还取决于建筑物抗震强度,地震发生的季节、时间段以及消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损失的预测难度很高。这种地震灾害的不确定性,导致了难以用常规统计方法确定保险费率,对合理厘定地震风险的损失率带来了很大困难。常规险种的核心问题是费率客观合理,地震保险的核心问题是基金积累的程度。墨西哥依照地质结构在全国划分7个保险区,每个保险区内又把投保建筑划分为6个等级,这样共有42个基本保费率,范围自0.02%至0.533%,各种修正系数的修正范围则在0.75~1.30之间。再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至少提供两次相关地震资讯,以随时修正再保险费率。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相关研究机构,通过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和震害特征分析研究,对日本各地的地震危险作了评价,并根据地震危险性大小,将日本划分为4个等级,并按此等级确定基本费率。地震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等数值不同于普通灾害或意外事故容易获得并作出有效的统计分析和假设。因此,对灾害损失数据资源的采集、挖掘、开发和应用是地震保险产品开发的关键所在。保险行业应加强与国家地震局、中央气象台等专业机构建立技术合作,对于各类自然灾害的历史数据、近阶段灾害活动趋势分析、巨灾及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损失开展评估,尽可能地了解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烈度,为厘定保险费率提供可靠的数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考虑巨灾产品服务的特殊性
巨灾保险产品有别于常规的商业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就应考虑到巨灾发生时的特殊情形,对理赔阶段的被保险人义务等作出具有特殊情形下可操作的条款规定,以便与保险公司的巨灾理赔特殊作业流程相匹配。例如,对于索赔时保险合同无法提供的问题,预付赔款的规定,是否可以不在保险公司认定的医院救治等等,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就考虑到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巨灾发生能够得到快速救治和快速理赔服务的合同规定。家财险中最好能设计房屋被毁坏后,安置居所的每日补贴经费,使产品设计更加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