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业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4)
2017-09-26 01:08
导读:(二)由分业监管转向“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模式 “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模式起源于美国。美国1999年颁布《化法》(又称“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
(二)由分业监管转向“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模式 “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模式起源于美国。美国1999年颁布《化法》(又称“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开辟了美国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新。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国建立了“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的监管模式:一方面由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箱称“关联储”)建立伞形监管体系,美联储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监管实行功能监管的原则,即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仍相应地接受原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从中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形势看,“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模式非常值得借鉴。 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行统一监管的时机尚未成熟,因为我国总体上仍然是分业经营的格局,而且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的情况下,中国也不具备实行统一监管的条件。但另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业间合作与渗透的不断加强,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各种弊端日益凸显出来,监管体系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应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框架下,唯一可行的是做好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保监会应不断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交流与沟通,共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对跨领域的经营问题建立高效、可行的协调、磋商机制。 第二步,逐步过渡到“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模式,由于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业务与风险性质存在显著差异,而且中国目前尚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因此,采用“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的模式应该是一种最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建议赋予央行伞形监管者的职能,负责制定中国整体的金融监管政策,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并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的金融子公司实行功能监管的原则,对其子公司从事的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分别由相应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监管。央行负责统一和协调监管政策,并尽快就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收购、兼并等股权变更事宜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