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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激励与制约机制(3)

2017-09-27 05:14
导读:公司是派生诉讼中的必要的当事人,其本应是诉讼的原告,只是因为其怠于履行行为,而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担当原告,不仅诉讼的结果与公司有关,且在诉讼进

  公司是派生诉讼中的必要的当事人,其本应是诉讼的原告,只是因为其怠于履行行为,而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担当原告,不仅诉讼的结果与公司有关,且在诉讼进行中公司也有义务说明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并表达出它对诉讼的态度。为了让公司有机会了解派生诉讼发生的情况,并使诉讼结果及于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法律要求诉讼提起人应在提起诉讼后的最短时间内将诉讼的事实告知公司,不管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如果判决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有权申请再审。
  2.法院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应处的地位
  由于股东派生诉讼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涉及公司利益,因此,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而言,职权主义就相应地具有较大的适用范围。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介入司法职权是各国不可避免的立法选择。但为防止国家假司法之手过分干预公司经营,法院在通过股东派生诉讼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时必须始终保持谨慎态度。同时,根据我国司法现状,也应加强对法官素质的培养和加强,避免权利意识作怪。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新”在哪儿[J/0L].小康, 2006-01-10.
  [2][美]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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