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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2)

2017-09-28 01:56
导读: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而且有利于更新投资理念,降低市场风险。由于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而且有利于更新投资理念,降低市场风险。由于多种因素,在2001年以前,上市公司似乎实行终身制,经营的好坏、效益的高低、是否连续亏损与是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在《证券法》颁布以后,在一段时间内也未建立退市机制。这不仅造成市场制度安排的缺陷,而且成为市场潜在风险积累的主要源点。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在建立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沪深证券交易所已分别宣布PT水仙和叮粤金曼退市。

  2.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设立净资本最低标准等方面。一是明确证券市场设立和分类的条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增强证券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禁止对客户融资融券;三是严格资产负债比例,提高资产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标准;四是查处违规行为,公布处罚细则。

  近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开始由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度转变。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上市的做法,上市企业的培育和选择由承销商决定,使政府行为定位趋向合理,降低了行政审批中市场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也使发行环节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一体化,提高了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强化了承销商的风险控制机制。为配合核准制的落实,规定了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人事管理、授权制度、信息系统、内部稽核系统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了核查和发行人回访制度,清退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加大了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责任,从而强化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规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3.规范投资者行为。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比例过高,在时效、资金、信息、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方面处于弱势,容易追涨杀跌,盲目跟风,往往是助长股市投机气氛、造成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量较大,拥有相对的能力和信息,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及长期利益,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股价的剧烈波动。但机构投资者的标准不一,结构不同,因资金量大、操作疯狂、坐庄频繁成为个人投资者追踪的目标,在市场波动的前提下,容易导致对市场投机的推波助澜。尽管如此,规范投资者行为的基础性工程之一,仍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要大力证券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开放式投资基金建设,努力探索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多种形式,构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群体。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对个体投资者行为风险防范的难度大于机构投资者;从各国的实践看,规范投资者行为的主要着力点是:一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氛围。事实表明,所有证券市场风险的发生都与投资者风险失控行为相关。这种风险失控的表现形式,就是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各国政府均通过法规明确禁止这三大违规行为,并尽最大力量予以打击,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规范投资者行为的重要内容,只有强化灌输投资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使投资者充分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投资者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随其进程的加快和深入,投资者行为的规范将使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有所缓解。

  二、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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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阶段性。如前所述,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经历《证券法》颁布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由此形成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阶段性特点。《证券法》颁布前,政府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对市场的直接调控和制度的基础建设,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对风险识别能力相对有限,风险防范的效果也不理想,市场运行与政府行为经常出现差异。《证券法》实施以后,政府将风险防范的重点从调控市场指数转移到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方面。显然,第二阶段的风险防范行为更具有实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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