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业银行的内涵看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2017-09-28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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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商业银行的改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已经多年,但仍未真正实现商业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方面的,也有实践方面的原因,总体上讲是忽视了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本文从银行的商业性内涵角度出发,阐述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不彻底的原因及改革的出路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 性 商业性 改革之路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时间,但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在诸多方面受制于政府,并承受过多的政策性任务,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陷入了非良性循环的状态。本文从商业银行的内涵角度出发,谈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出路问题。
商业银行的内涵及特点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多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其经营对象,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并向客户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企业。这是一种普遍认可的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为主的特殊金融企业。
对于商业银行涵义的概述很多,但对于商业银行的本质人们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商业银行是一个企业,且是一个特殊的企业。作为企业的商业银行应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的经营主体,它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能创造金融商品,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商业银行需要评价和认可。
从商业银行的涵义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特殊金融企业,作为企业它应具有一般企业的自主性特点;同时,作为特殊企业,还具有更加明显的商业化特点。商业银行的自主性特点要求其法人性质明确、产权关系明晰、政企职责分开。
商业银行自主性特点具体表现在:性质明确。首先,国有商业银行要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与人一样地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国有商业银行要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三,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是纳税的独立实体;此外,国有商业银行应该采取国际通用的、规范化的财务制度。产权关系明晰。由规定出资人和银行法人之间的所有利益关系,明确投资者对银行财产的权利和各自的义务。实现出资人的所有权与银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银行在占有法人财产的基础上,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金融运行的竞争主体。出资人一方面以其投入银行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银行经营者等,但不直接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按投入资本额比例对银行破产时的债务负有限责任。政企职责分开。政府借助中央银行通过政策法规和间接经济管理手段等措施,调控金融市场,引导和监督银行经营活动,并接轨银行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政府不干预银行的业务经营,从而建立起政府与银行间相对独立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商业银行的商业性特点具体表现为:能创造金融商品,提供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的商业性特点,而且,它的商业性需要社会评价和认可,否则商业性就丧失。创造金融商品,提供金融服务。现代商业银行与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也要产出商品,这样的商品或者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存在,或者以大额存单的形式存在,或者以金融债券的形式存在,或者以证券化的资产形式存在等。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且是满足流通、收益和资产增值的需要;同时,能为顾客提供多功能服务,其中包括信贷服务、结算服务、汇兑服务、咨询服务、信用担保服务、信托服务、机服务等。
由此,商业银行得到社会评价和认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必须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真正的企业;自身也是商品,具有价值和实用价值,作为商品它存在着产权,其产权是能够转让的;应是一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不仅具有配套性和服务性,而且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及现状经历了三个时期、两个阶段:即计划经济时期(1978——1984年)为国有专业银行恢复和建立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行、建行、农行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独立行使专业银行职能,同时人民银行把工商企业信贷业务和对私储蓄业务分离出来成立工商银行,从而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的工、农、建为主体的专业银行发展时期。第二个时期为计划商品经济时期(1984——1995年)为专业银行企业化阶段,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围绕着银行企业化、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离,加速银行企业化进程的发展期。第三个时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以后)为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围绕第一、二阶段遗留问题及银行商业化等进行改革攻坚,着重解决银行的产权关系、法人结构、政企分离、商业性等方面改革。但到为止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仍不明晰,法人结构不合理、政府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一种“企业”非企业,“事业”非事业状态。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是因为商业银行各阶段改革不彻底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