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与央行往来的核算
2017-09-28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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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科目
一、设置科目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如业务资金的存入、调拨、提取或解缴现金、同城往来资金结算、按规定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存入中央银行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款项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应该在借方。本科目应按“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等设置明细科目。 2.“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本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各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归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应该在贷方。本科目按借款性质设置明细账。
二、向中央银行领支现金的核算 根据货币发行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其所属行处的业务库存核定必须保留的现金的限额,并报开户中央银行发行库备案,超过业务库存限额的现金缴存开户行发行库;需用现金时,可签发现金支票到开户行发行库提取现金。 (一)存入现金的核算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交存现金时,填制现金交款单一式两联,连同现金一并交存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点收无误办妥缴库手续后,退回一联现金交款单,商业银行据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现金 (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支取现金时,填写现金支票,经审查同意将现金取回,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三、缴存存款的核算 (一)缴存存款的一般规定 1.缴存存款的范围和比例。为了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加强信贷资金集中管理和宏观调控,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应按一定的比例缴存中央银行。 缴存的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财政性存款是指国家金库款,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存款,部队、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及各项债券款项等,属于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中央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但商业银行不得占用,应全部缴存中央银行。一般存款是指除财政性存款以外的各项存款,包括存款、储蓄存款、信托存款等,按13%的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由中央银行统一使用。在具体办理缴存款时,采取首次缴存后,定期调整缴存存款差额的做法。即存款增加则调增缴存款,存款减少则调减缴存款。 2.缴存存款的时间。各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中央银行办理。县支行或城市区办事处每旬调整一次,于旬后5日内办理;县支行以下机构每月调整一次,要通过县支行汇总转缴,可在月后8日内办理。期限内遇到假日不顺延,期满目为例假日顺延。 3.缴存存款的金额起点。对财政性存款,按照“财政性存款”科目增加或减少的实际数额(计至角、分),应调增或调减的金额(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人);对一般存款。增减额度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进行调整,增减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并入下次调整,在计算时,应按照各科目增加或减少的实际数(计至角、分)算出应调增或调减的金额(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4.缴存存款的凭证。商业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存存款时,分别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缴存(调整)一般存款划拨凭证”各一式四联。第一联商业银行代转账贷方传票,第二联商业银行代转账借方传票,第三联中央银行代转账贷方传票,第四联中央银行代转账借方传票。财政性存款、一般性存款欠缴凭证一式四联,各联的用途与缴存存款凭证相同。 (二)缴存存款的账务处理 1.首次缴存的处理。第一次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时,应填制“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然后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出应缴存金额,分别填制“缴存财政性(一般)存款划拨凭证”。以第一、第二联分别作贷方(借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作款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存放中央银行一般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XX存款 转账后,将第三、第四联划拨凭证和一份余额表一并送交中央银行;另一份余额表留存备查。 2.调整缴存款的处理。商业银行于每旬(或每月)对已缴存的存款进行调整时,也应填制“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然后与上次已办缴存的同类各科目旬未(月末)余额总数进行比较。若本次的余额总数大于上次调整时的余额总数,则应调增;反之,则应调减。其差额为本次调整的金额,再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就是本次应上缴或退回的存款数额,并据此填制划拨凭证。上缴(调增)存款时,会计分录同首次缴存,退回(调减)存款时,会计分录相反。其余手续同首次缴存。 3.欠缴存款的处理。商业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缴存款,如果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如数缴存时,对本次能实缴的金额仍应及时缴存,不足部分即为欠缴存款。 对本次实缴金额,应先缴存财政性存款,如有余额再缴存一般存款。缴存时,在划拨凭证内的“本次应补缴金额”栏内改填“本次能实缴金额”数,并在凭证备注栏注明本次应补缴金额和本次欠缴金额后,其余按正常缴存存款的有关手续处理。 对欠缴金额,另填制欠缴凭证一式四联,第一、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送交中央银行。对欠缴的存款,商业银行应积极筹集调度资金,及时补缴。补缴时,中央银行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罚息,随同欠缴存款一并扣收。商业银行收到中央银行的扣款通知后。抽出原保管的欠缴凭证第一、第二联,办理转账手续,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或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存放中央银行一般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XX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一违约金罚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XX存款 4.迟缴和少缴存款的处理。商业银行调增补缴存款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即为迟缴。对迟缴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罚息,连同迟缴存款一并上缴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有关旬、月报表,经核对,如果应缴存款大于实际缴存款,即为少缴。对少缴的金额,应从最后调整日起至补缴日止海口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连同少缴存款一并上缴中央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