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ARS疫情看保险(2)
2017-09-28 03:45
导读:二、谁为SARS险种“保险” 业内人士都十分清楚:保险的经营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基础上,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在大量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精算出来的。
二、谁为SARS险种“保险” 业内人士都十分清楚:保险的经营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基础上,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在大量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精算出来的。越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和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散风险,保险的经营就越稳定。“非典”是人类突发性的传染性疾病。从2002年12月份发生第一例SARS患者算起,到2003年5月份开发出第一个针对SARS的险种,不到半年的时间;从2003年4月底破译出SARS病毒基因组合序列,人类初识SARS也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直到今日,人们连SARS的来源及其传染途径尚未完全认识,更不知道SARS未来的趋势和变化。在上述前提下:“及时”开发出来的保险险种安全吗?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仅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出资者关心的,由于直接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保障的安全性,因此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关注的问题。同时,更是对保险业实行专业性监管的中国保监会关注的问题。因此,如何防范SARS类险种的经营风险、谁为SARS险种“保险”,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 1.保险公司应强化风险意识,避免短期行为。在情况下,由于缺乏对SARS的认识,与经营其他业务相比,经营SARS险种具有较大的风险。保险公司开发险种,必须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量力而行。偿付能力和险种开发技术较高,经营健康险经验较丰富的保险公司,可开发SARS相关险种;偿付能力不高,经营健康险经验不足的保险公司,不必急于开发SARS相关险种。如果说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发SARS险种是承担责任——及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体现,那么,对于实力相对薄弱,经验不足的保险公司来说,保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既是对保户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在当前情况下,绝对不能将保险在SARS战役中是否开发相应险种,作为市场竞争的砝码,更不能只注重SARS相关险种的“广告效应”,将其作为一种单纯的提高公司知名度的手段。 2.保监会应强化对SARS类条款的管理。如果说在市场激烈竞争中,保险公司容易受到“市场之手”的左右,出现短期行为,那么,保监会就应在这个非常时期,及时发挥“政府之手”的作用,校正保险公司的短期行为。一方面,加强对SARS类条款开发资格的管理。即从经营实力方面,界定经营SARS类险种应具备的条件,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开发与SARS相关的产品;另一方面,应强化对SARS类条款的管理,特别是对费率精算基础的管理,强化其条款的性和完备性。 3.启动再保险保障机制。在保险经营中,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如果说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那么,再保险就可称为保险的“稳定器”。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SARS类保险产品,可启用再保险以分散风险,为SARS类保险产品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三、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未来类似SARS的疫情 世界卫生组织传染病部门行政总监海曼,在今年5月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后会有更多类似SARS的传染病爆发,致命流感几乎肯定会发生,就像在上世纪那样——那时共爆发了三次。此外还有一些我们尚不知道的疾病会爆发。”这些致使性传染病一旦爆发,将会导致全球数百万人死亡。这是科学的预言,并非危言耸听。 在保险史上,任何一次大的灾难,都会刺激人们的保险需求。从这次SARS疫情来看,也同样如此。今年5月份,我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1728.1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16.53亿元,同比增长31.8%.其中,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360.18亿元,同比增长41.56亿元,增幅13.04%;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367.97亿元,同比增长374.98亿元,增幅为37.76%.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健康保险增长较为明显,实现保费收入92.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1.02亿元,增幅达到122.9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32.61亿元,同比增长4.88亿元,增幅17.6%.寿险保费收入1242.86亿元,同比增长319.08亿元,增幅34.54%.可计预见:我国人寿保险的需求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的投保率较低。而且,由于我国健康险市场尚不发达,买健康险的人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事先未统计在内的未知风险纳入保险责任内,将SARS作为保险责任,可能不会动摇未来的健康险精算基础。但在投保率较高的条件下,保险公司还有能力将其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纳入保险责任之内吗? 保险经营严格遵循“以支定收”原则,即事先科学的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据此确定可能发生的赔付(支出),并以此作为确定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当未包括在事先确定的支出之内的支出发生,必然使保险准备金不足,引起经营的不稳定性,引发赔付风险。保险公司是提供风险保险服务的商业性公司,不是社会福利型组织;政府、国家也不可能成为其最后担保人。因此,面对未来的类似SARS疫情,笔者认为,应遵循科学、严谨、公平的原则,从以下两个方面应对未来类似SARS的疫情。 1.完善保险条款。运用责任免除条款,将未包括在现行保险产品率精算之内的风险排除在外。从国际保险市场条款设计来看,一切险的条款一般采取列明不保风险方式,保险公司将已列明的不保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作为自己的保险责任。除一切险条款外,都是采取列明保险风险方式,将保险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作为责任免除。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中,绝大多数保险条款基本都按照这一国际保险条款惯例设计。我国的人寿保险条款中缺乏相应的屏蔽未知风险的条款,遗留了大量的风险隐患:一些风险既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也不在责任免除之内,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这类风险。因此,应加快完善现行保险条款,如在责任免除中规定:凡是保险责任中未列明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2.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以其长期性稳定经营为特点。而随着环境、社会环境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风险变异,一些长期性业务可能面临利差损和死差损。如由于人类基因使人类寿命的延长,导致养老类保险准备金不足、转基因食品等安全性对人类自身的、突发的类似SARS疫情等等。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努力提高偿付能力,减少因风险变异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