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ARS疫情看保险
2017-09-28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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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角度看,SARS的出
从保险角度看,SARS的出现不同一般风险。保险公司既未在过去的保险产品中确认其风险归属——是保险责任还是责任免除,也未将该风险造成的损失纳入相关产品的费率精算中。面对这一突发性灾难,保险公司没有回避和退缩,而是迎SARS疫情而上。在充分肯定保险公司在突发灾难面前所发挥的作用时,我们也不能不为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未来进行思考。
一、保险公司迎SARS疫情而上 1.将SARS风险作为保险责任。SARS是一种突发性传染病。2003年4月之前,各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将未将SARS作为保险责任,也未列入除外责任。但SARS疫情出现后,各家保险公司都纷纷承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中,SARS风险为保险责任;在健康险中的费用保险、补贴保险条款中,即使有“特定传染病”属于责任免除的规定,但SARS仍属于保险责任。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承诺,凡投保新华系列健康型产品的客户患SARS,公司将按合同条款及时予以理赔。此外,各家保险公司针对SARS“特事特办”,对患SARS的被保险人,推出“绿色理赔通道”、“先赔付、后核赔”等特别措施,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形象。 2.提供SARS特别服务。SARS疫情爆发后,保险公司迅速提供与SARS相关的特别服务。针对客户,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实行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措施:如泰康人寿开通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接受“非典”报案和理赔;并对因“非典”被隔离致使续期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客户,按失效处理等等。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也举办“关注健康、远离疾病”知识讲座,特邀资深医学专家向客户介绍“非典”的防治知识;免费赠送《非典型性肺炎知识手册》。平安保险公司还对购买“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客户,免费附加“非典型性肺炎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当被保险人(孩子)的父母一方不幸因“非典”身故,免除其续期保费。一些保险公司还以“缩短等待期、取消免责期”,向患SARS的保户以赠送“住院现金补贴”等方式提供服务。 保险公司不仅针对客户,同时也充分运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发挥维护稳定、安定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许多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SARS疫情的防治知识普及性服务。 3.开发SARS险种。4月底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相继开发了与非典有关的保险产品。截止5月19日上午9时,有16家寿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34个非典新产品和特别保险服务。其中32个已获批准并开始销售。5月16日开始,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等3家财险公司获准销售专门针对非典的4个产品。 现有的SARS险种各具特色。有的属于附加险,需要购买其主险后才能购买;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特别保险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患非典时,保险人予以赔偿,包括雇员身故赔偿金和直接医疗费用;有的则是以独立的主险出现,投保人可单独购买;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于5月初推出的专门针对SARS“世纪泰康特种定期寿险”和“世纪泰康特定疾病医疗保险”,前者为被保险人提供因感染SARS病毒的身故保障,后者给付被保险人因感染SARS病毒住院期间的保险金。我国保险市场上销售的SARS险种,有的是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的责任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发的“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和“承保人SARS责任保险”;有的则是传统的健康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开办:包括疾病保险、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各种津贴保险。各具特色的SARS险种,较好的满足了社会公众在突发疫情来临时对保险的需求。 保险公司迎SARS疫情而上,一方面使处于困难中的保户得到了支持和精神抚慰,减轻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充分体现了保险作为一种“稳定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展示出我国保险公司敏锐的市场意识。然而,SARS不同于一般的风险,人们对其认识才刚刚开始。我们不能不思考:保险公司“及时”开发出的以SARS为保险责任的险种“保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