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创新可以借鉴(2)
2017-09-28 05:06
导读:新法案对存款保险储备水平由原来1.25%的固定比例更改为1.15%-1.5%区间浮动,允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实际储备比例发生下述变化时采取行动:(1)当储
新法案对存款保险储备水平由原来1.25%的固定比例更改为1.15%-1.5%区间浮动,允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实际储备比例发生下述变化时采取行动:(1)当储备率低于或预计6个月内会低于1.15%时,采取恢复计划,保证存款保险基金在5年内恢复到1.15%的水平。(2)当储备比例在1.35%至1.5%之间时,将基金高}出1.35%比例部分中的一半以红利方式向所有被保险成员返还。(3)如果储备比例超过1.5%,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须将高出1.5%比例部分以红利方式向所有被保险成员返还。新法案确立了保费返还制度,保费的返还主要依据各机构过去支付的保费和当前实际费率确定,并综合考虑其历史贡献和现有的风险状况,对资本充足并管理良好的存款机构可减轻其保费负担,对风险状况较差的存款机构则保费不变,并敦促其加快改变现状,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存款保险限额与通货膨胀挂钩。由于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存在,保险限额的真实价值经常发生变化。为维持保险限额的实际值,美国自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已先后进行6次保险限额调整。新法案将通过指数化方案来确保保险限额实际值的稳定增长,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理事会根据通货膨胀率,共同决定存款保险基金和国家信用社共同保险基金的存款保险限额。将限额与通货膨胀挂钩除能够减少物价变动对保险限额真实价值的影响,增强存款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外;还有助于银行和存款人更好地预测保险限额增长的时间和数量,从而能更有效地制定财务计划、降低成本。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当前正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尽管我国银行体系、监管体制及存款市场等与美国都存在很大差异,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仍给予我们许多借鉴与启示。尤其是2006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最新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指引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值得关注。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立法先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立法的历史。不仅如此,美国会计、金融监管、破产等各方面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在美国制定的基本法律框架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发布具体管理规则来对有关原则进行细化,体现出制度建设的灵活性。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 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