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营金融企业需处理好若干重要关系(3)
2017-09-28 06:29
导读:民营机构进入后,同农信社的竞争势必展开。在缺乏竞争和退出机制的情况下,那些经营不善的农信社依靠行政力量支持,是极不情愿退出的。这种久拖不退的
民营机构进入后,同农信社的竞争势必展开。在缺乏竞争和退出机制的情况下,那些经营不善的农信社依靠行政力量支持,是极不情愿退出的。这种久拖不退的结果,只能进一步造成国家的损失。依靠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支持非公进入,引入竞争和退出机制,才能使劣者心服口服的退出。非公经济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后,同农信社的竞争可能呈现出3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在竞争中共同提高了经营水平,实现了“双赢”;二是农信社无力招架,最后选择退出;三是民营金融机构处于劣势地位,无力支撑而被迫退出。不管哪种情况的出现,对农村金融和新农村建设都是有利的。
民营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理应成为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突破口。然而有一种意见认为,农村金融创新要以部分农信社的退出为突破口,按照“退出、监管、准入”的逻辑顺序来操作。我认为此种观点有待商榷。首先,在当前情况下,农信社是为“三农”服务的主要融资渠道,如果先退后进,则必定造成一些农村地区融资缺失。其次,退出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而不是某种行政的行为。金融机构的退出,应遵循金融竞争中优存劣汰的原则。非公经济不进入农村金融领域,金融竞争是基本缺失的。非公经济的进入,才能真正形成竞争格局。随着竞争广泛深入地展开,优存劣汰现象便会发生。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宜以非公经济的进入为突破口,遵循“进入——竞争——监管——退出”的逻辑顺序。在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的上,必须同时建立进入和退出两个方面的机制。这有助于非公经济在进入金融领域之前,便清醒认识金融领域的风险、金融竞争的严峻、经营不善的后果,从而提高其进入决策的性,进入领域选择的谨慎性,进入后经营运作的稳健性。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发展民营金融企业,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必须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结合起来,以监管支持创新,以创新促进监管。
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后,必须对其加强监管。支持进入,决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民营金融企业在市场化运作中,某些消极现象可能产生。加强对民营金融企业的监管,使之依法经营,不仅是民营金融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的需要。
在对民营金融企业监管的同时,又必须支持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对于民营金融企业来说,能否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直接关系到其命运和前途,直接决定着其经济效益和发展空间。民营金融企业一般是小型金融企业,创新动力十足,经营机制灵活,往往更能推出金融创新成果,并且十分重视创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规模经济效益。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辩证的统一,具有根本的一致性。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而金融创新则有利于民营金融企业转移和分散风险,为之提供新的风险管理手段。金融创新有利于构建产权关系明晰的微观基础,改善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而这恰恰是金融监管的主要之一。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稽核系统和资本充足率,这一功能的发挥能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这反过来又能促进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也存在某些非一致性。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管理的同时,又会产生新的风险。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了市场的虚拟性和波动性,从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在加大各地区金融运行关联度的同时,也加快了金融风险的波及和扩散,增加了不同金融市场之间风险的传导,这同金融监管的要求是相悖的。金融创新的一大动因是规避管制,以寻求更大利润。而监管过严、过细,则可能限制创新,甚至使创新成果在萌芽状态即夭折。民营金融企业创新愿望迫切,往往争先恐后;而监管部门常常落后于金融创新,在一定时期内很难适应创新的需要,甚至会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把支持金融创新与加强金融监管结合起来,关键是要寻找到两者的结合点,这个结合点便是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不仅要以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而且要以积极支持金融创新为已任,要从单一的金融监管,向把金融监管寓于提供创新服务之中转变;从对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事后管制,向积极引导创新、事前防范风险为主的方向转变;从静态性监管,向实行风险导向性的动态监管转变。把严格监管和放松管制结合起来,对于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借贷业、基金业等不同行业的民营金融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监管重点。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抓住重点,兼顾一般?鸦该严的必严,该松的则松。对于有积极意义的创新,必须放松行政性的直接管制。在实施金融监管时,应把民营金融企业的创新举措与投机活动、过度投机与正常投机、重大违规与一般违规区别开来,分别加以处理,以达到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