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监管模式国际比较与借鉴
2017-10-01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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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衍生金融交
内容摘要:衍生金融交易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衍生金融交易最发达的国家,美、英、日等国在这方面有着许多成功的监管经验。而我国的衍生金融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借鉴先进经验并制定出适合具体情况的监管体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衍生金融 单一监管体制 多头监管体制
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今天,虚拟性已经日益成为显著特征和不可更改的趋势。虚拟经济逐渐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存在而独立高速运行,其中衍生金融市场就是最突出的体现之一。在世界上,最早的衍生金融交易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初衷是为了规避风险,但客观上却以其高收益为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的机会。迄今为止,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工具品种已多达1200多种,几乎达到了“量身定做”的程度。2002年国际衍生金融市场的市值更是达到了147万亿美元,是当年世界GDP的4.5倍,其交易量则是1986年交易量的13.5倍。对于这样一个日益庞大的市场,各国都纷纷成立监管机构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实施监管,以促进衍生金融产品的顺利发展并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
国外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
通常,各国对衍生金融市场监管的目的不在于控制市场供求,不让投资者作出不明智的决定,而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改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的不完善,有效地维护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有序性和安全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常,一国的监管结构是否合理,其评判标准是这种监管模式能否实现监管目标所要求的效率和公正。当然,各国在选择监管模式时还要受到该国经济、金融发展程度以及监管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在美国,对衍生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它们根据不同金融产品的功能来决定监管权的划分。具体而言,1974年的《商品交易所法》将商品的范围扩展到包括无形和有形的所有商品,例如证券、利率。CFTC对《商品交易所法》所规定的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和商品期权享有管辖权,而证券期权和证券指数期权则受SEC的约束。当出现既有证券又有商品属性的混合工具时,CFTC和SEC则通过“目标测试”的方法来决定双方的管辖权。其中,CFTC的目标是促进价格风险的转移,因此,它所监管的是“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市场与工具”,如期货合约和期货期权;而SEC的目标是促进资本流动,因此,它应当监管“以基础投资为目的的市场和工具”,如货币期权。但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许多金融公司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行业,因此对其进行监管的机构远不止于此。这样的一个公司除了要接受CFTC和SEC的监督外,通常还要面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如联邦储备委员会、通货监理官及州银行监管者的监管,以及保险委员会的管理。作为各种自律组织的会员,该公司还要受到全国期货协会、同业公会等的检查。此外,联邦商业委员会也通过建议或名不副实的监管权力在CFTC和SEC对监管范围的扫荡间分得一杯羹。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英国,在1997年之前采取的也是多个法定监管机构同时并存的模式,其中,监管衍生金融交易的部门主要有证券期货局、投资管理组织和个人投资局。但到了1997年10月,新成立的金融管理局(FSA)开始接管除银行外的其它金融部门的监管权力,而英国的央行——英格兰银行也于1998年6月将对银行业的管理权让渡到FSA。通过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授权,FSA更是于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成为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于一身的唯一的法定监管机构。在新结构下,FSA下设证券及期货管理组织,其职责包括对申请成为该组织会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登记从业人员;监视及检查会员公司的财务及资讯状况;处理客户申诉案件等等。另一方面,FSA还是保留了英国市民社会厌恶监管侵入的传统,虽然其监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属于非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