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研究(3)
2017-10-01 06:26
导读:(二)定位的有效性 从我国现有独立董事的结构来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已经上任的独立董事中,大学教授、技术专家等学者占55%,师、律师、投资
(二)定位的有效性 从我国现有独立董事的结构来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已经上任的独立董事中,大学教授、技术专家等学者占55%,师、律师、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占30%,管理人员占10%,包括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占5%。(注:数据来自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阶段性及改进建议》,2002年7月19日。)而且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供需来看,在短时间内也很难找到足够的除了专家、学者以外的候选人。专家、学者占独立董事人数大多数的格局,恰恰表明了将战略决策作为独立董事功能定位,其有效性在人员上是能得到保证的。而且从实际来看,独立董事们对自己的战略决策职能也是颇能接受和认同的。就这个问题进行的调查发现,有2%的独立董事直言不讳地认为自己是花瓶,另有39%的独立董事含蓄地指出自己是顾问角色,37%的认为自己是董事,21%认为自己是中小股东的代表。(注: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金信证券所调查资料。) 通过上面的分析,本文试图说明在现阶段,对我国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不应局限在监督制衡、保护小股东利益上,还应实事求是地发挥独立董事在战略决策方面的功能。即使是这样,独立董事在发挥战略决策功能时也还存在花在上市公司的时间非常有限、责权利不对等、独立董事个人信誉及评价体系未建立等缺陷。
三、保证独立董事功能定位有效性发挥的建议 (一)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 1、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根据所掌握的人才资源,向各上市公司推荐,特别是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上市公司,应试行全国统一分配的办法。 2、由监管部门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对经过培训的人选进行资格认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上市公司需要时,由中介机构推荐一批人选供其选择。这一人才库的建立,一方面是有助于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建立,为上市公司选择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辅助;另一方面,也可以缓和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消除上市公司经理层等内部人选择根本不具有资格但愿意与经理层串谋合作的人员进入独立董事岗位的可能性。 3、针对独立董事人才缺乏的现状,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采取在各大公司有能力的高级内部董事之间交叉聘用,互为独立董事的办法。这样,各自都能获得来自局外的有价值的商业见解,使原来封闭型的董事会走向开放化。
(二)强化独立董事责任能力 1、实行独立董事机构化,建立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董事事务所。解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要强化独立董事责任能力。独立董事独立了,可是他不了解或无力了解公司的情况,或者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去作出判断,进行正确的决策,结果也是枉然。为此,在管理理念上、制度上、体制上应作重大改革,将人的独立董事法人化,使独立董事体现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的特征,建立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董事事务所。 2、建立独立董事自律性组织,对独立董事进行集中或松散型的培训和管理。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独立董事协会”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建立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具体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执业水平,促使职业经理层的建立。中国证监会和各地证管办,依法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
(三)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 1、收入可以根据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的次数发放。收入水平要足以补偿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机会成本,使他们能放弃其他工作,按时参加董事会。 2、股权则不可能因其参会次数而变更,股权份额要足以激起独立董事的主人意识,使他们不是以顾问的身份凭感觉到会应付,而是以主人的态度主动参与决策。 3、按照一定比例,由上市公司出资,由监管部门或独立董事协会集合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并据多重评估结果,予独立董事以工作津贴,从而切断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直接的利益关系。 4、应促使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首先独立董事不能兼职过多,以控制在三家之内为宜。其次,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能过少,《指导意见》中15个工作日和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中要求董事在一年内至少亲自参加70%的董事会会议似嫌不够。再次,独立董事任期不能过长。为避免独立董事时常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应该在、法规或规则上将“董事缺席”视作“董事同意”,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5、独立董事的表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中应增加独立董事工作报告及发表意见的议程,并将其意见记录在案。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建议应尽量采纳。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需作为重大事项,要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重大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重大法人治理制度安排,应实行独立董事“一票否决制”。 6、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披露。独立董事在各项议案中投票情况必须向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披露。独立董事的报酬应于年报中进行披露。选任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离职都须对外公开披露。 7、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或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顾问,而是公司的决策者。潜在的法律责任,才会促使独立董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关联交易、贷款担保等重大问题,并坚持和维护法律及中小股东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虽然本文作者建议应发挥独立董事在战略决策方面的作用,但是也承认独立董事不是松散的企业顾问制度。在这种定位下,可能致使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独立董事自己都把独立董事当作企业顾问角色,这是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将战略决策咨询作为独立董事的功能,某种意义上说是制度建设滞后的结果,但并不能为此完全放弃独立董事关键的监督制衡职能。而是应该让独立董事发挥决策咨询作用的同时,逐步完善制度,改善独立董事构成,使独立董事成为有真正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职位和责任主体,使独立董事不成为摆设,区别于企业顾问,发挥应有的作用。 「」 [1]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9. [2]证券时报,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金信证券研究所,独立董事怎么样了: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N].上海证券报,2003.8. [3]施炳丰,闫燕。如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监督制约作用[N].上海证券报,2003.7. [4]罗波。独立董事的尴尬[M].人民日报,2002.12. [5]高宏娟,张栋,张伟建。独立董事:任重而道远[N].证券时报,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