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与启示(2)
2017-10-02 01:58
导读:4、资金运用比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类似美国的商品信贷公司,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政策和金融支持措施,但美国的保护价政策是和限耕政策配
4、资金运用比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类似美国的商品信贷公司,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政策和金融支持措施,但美国的保护价政策是和限耕政策配套实施的。当前,美、日、法、泰、印等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支持农业生产的多样化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而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还主要是支持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配合执行粮食的保护价政策,在农业生产和服务领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比例还相当有限。
5、功能比较
农业政策性金融具有融资功能、弥补功能、扶持功能、倡导功能和服务功能这5项功能。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的比较来看,美国、日本和泰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比较完善,不仅具有融资、弥补、扶持和倡导功能,而且具有服务功能,即除了提供贷款外,还提供一些技术和信息服务,以确保所发放贷款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而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扶持功能和弥补功能上,融资、倡导和服务功能尚未能较好发挥。 6、市场环境比较
美国、法国、日本都是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达,资金比较充裕,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拆借资金相对容易,比较容易筹集低成本资金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而泰国、印度和中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自有资金比较短缺,金融市场相对落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容易筹集低成本资金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而且,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财政实力较弱,农业人口较多,不可能象美国、日本那样投入巨额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因而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实现农业扶持目标的同时实现保本微利的目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7、外部关系比较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政府的关系。美国、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较为松散,自主性较强;而日本、泰国、印度和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或多或少受到财政的扶持,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中贴息贷款的贴息一般来源于财政。第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有些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受中央银行的领导或监管,如印度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附属于印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有些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三、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一些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向其它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或者委托它们代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第四、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除了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发生借贷关系外,还向他们提供一些技术、信息服务等。
二、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体制
美国、日本、泰国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灵活,能根据农业生产和供求情况及时调整金融服务的范围和领域,很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政策性太强以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上缺乏应有的灵活性,难以发挥农发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功能,因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体制必须加以完善。具体措施如下:第一、要明确农发行的企业法人地位(企业管理经济的效率优于行政、事业单位)。农发行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法人财产权授权企业法人代表(总行行长)经营管理,总行行长然后再逐级授权给各分支行行长以适当的经营管理权限,政府财政部门对所委托的财政金融有一定的监督权限,但不得随意干预。第二、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农发行统一管理比较合适。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职能定位和经营目标都不同,如果由同一个金融机构(如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容易产生不协调问题。1998年5月,国务院为了更好地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把农业开发和扶贫等贷款划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这应该是权宜之计。一方面,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家商业银行,追求的目标是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要求尽可能地提高资金的盈利能力。而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贷款的目标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贷款人一般要求能得到低息贷款的支持,这与中国农业银行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把政策性业务划给中国农业银行经营,将引起其总资产盈利水平的降低,不利于其商业化经营和应付金融市场的竞争。因此,在粮食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农发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并能腾出部分人、财、物、力从事其它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时,还是应该把农业开发和扶贫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归农发行统一管理,在农发行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下,将更有利于保证其对农业的扶持。但是,农发行的分支机构只设至县一级,农业政策性金融由其统一管理后,对一部分离农发行机构较远的乡、镇、村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可以由商业性或合作性金融机构代理,有利于提高信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对于农发行机构所在的周边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农发行机构自行办理。第三、农发行作为金融企业,应该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更有效率,更有利于中央银行的监管,更有利于督促农发行按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国务院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并不适宜直接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金融(如贴息)的委托方,有监督权但也不适宜直接管理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