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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2017-10-02 01:44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论涉外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收购实践中,上市地监
收购实践中,上市地监管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实施监管,公司所属地监管机构根据属人原则或者后果原则实施监管,一项收购可能面临双重乃至多重监管,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权冲突由此产生。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实施的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通过协议、要约或者其他方式从上市公司股东处买入该公司股份的行为。涉外上市公司收购是指包含外国因素的上市公司收购,涉外因素表现为以下几种具体形式:首先,因公司所属国和上市地所在国不同而导致含有涉外因素:第一,内国公司在外国或者同时在内国和外国上市;第二,外国公司在内国或者同时在内国和外国上市。上述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均有可能是内国人或者外国人。其次,因持有人持有外国公司股票而导致含有涉外因素:第一,内国人持有外国上市公司在外国上市的证券;第二,外国人持有内国上市公司在内国上市的证券;再次,国外上市公司在内国拥有重大财产。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则是指一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收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施监管,要求收购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等收购活动的相关当事人履行一系列的法定义务,比如披露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按照法定程序准备收购文件、申请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和豁免等等。通过对收购当事人在收购活动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证券监管机关试图实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止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现象,保护市场中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上述监管目的和监管机关的一般监管目的也是大同小异的。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形成的监管和被监管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概述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是指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收购及有关当事方实施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依据。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管辖权和法院对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监管机构形式管辖权的依据是行政权力,而法院形式管辖权的依据在于行使司法权。第二,监管机构行使管辖权时,监管机构主动介入收购活动中,对之实施监管,具有主动性;而法院行使管辖权则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具有被动性,不主动介入纠纷中。第三,监管机构在行使管辖权时,和被监管对象形成监管和被监管的法律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直接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法院行使管辖权只是对纠纷进行裁判,除诉讼关系外,不和当事人形成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两种管辖权存在上述不同之处,但两者在表现形式和解决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性,比如都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是指对于同一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两个以上监管机构主张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一、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权冲突和法院管辖权冲突的区别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的区别除了上文提到的基于管辖权本身性质而导致的区别之外,还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权表现为积极冲突,即存在两个以上监管机构拥有管辖权,而不会存在消极冲突,即不存在监管机构对收购实施监管。这是因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监管机关总会实施监管。而法院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则包含积极和消极冲突两类情形。其次,法院管辖权冲突表现为不同国家法院根据不同连接因素而对整个案件进行管辖;而上市公司收购管辖权冲突中,监管机构之间管辖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在整个收购中某些事项上的冲突,而不常表现为就整个收购活动上产生管辖冲突。  二、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权冲突和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冲突的区别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涉及涉外因素而导致该收购法律关系的多个法域的法律竞相适用的状态。实际上,这里所称的法律冲突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冲突,而是不平等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的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即所谓的公法冲突。一般认为,公法冲突是一种虚拟的冲突。而上市公司收购管辖权冲突则是限于法律适用问题考虑的问题。换言之,针对某一收购事项,先考虑哪个监管机构有管辖权,然后再考虑该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由于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依据外国收购法律实施监管 , 因此,决定了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也就随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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