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2)
2017-10-02 04:28
导读:(3)有的国家根据某个风险标准确定保险方案; (4)有的国家根据负债表上的某个项目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 如果银行失败真的发生,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必须
(3)有的国家根据某个风险标准确定保险方案;
(4)有的国家根据负债表上的某个项目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 如果银行失败真的发生,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必须为银行偿付损失。这样做的成本很高。并且,如果政府不及时注入资金,将有可能导致存款保险机构倒闭。这种问题的出现是因为监管机构不可能事先知道一种突然出现的意外的取款现象到底是纯粹的协调问题从而引发银行短期流动性问题,还是属于一种消费者对即将到来的不可避免的银行投资失败的理性反应。这样,监管机构面临的难题是:监管机构很难将由于突然的流动性困难而导致的银行挤兑现象和由于糟糕的投资决策而导致的银行失败现象区分开来。这一直是近十年来困扰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难题。 3.资本充足率要求 如果所有者参与银行的投资,并且向存款人支付收益,那么,所有者的利润可以起到减弱在一定时期的预期之外的取款行为和在一定时期的实际的存款收益下降这两大不利因素对银行的冲击程度。银行所有者的资本参与降低了银行挤兑均衡风险。所有者的资本和利润实际上为存款合同所规定的收益安排起到抵押品的作用。事实上,只要拥有充足的资本,同时非流动性投资具有一定收益,所有者就能够确保合同所规定的收益,资本充足性要求为所有者规定了最低的资本参与量。 联系到上面所讨论的存款保险制度,我们会发现,所有对银行挤兑现象的潜在的保护措施依赖于非流动性资产是无风险的收益资产的假设。如果这个假设自始至终成立,依赖于银行所有者的保护措施可能比依靠公共机构的保护措施更有效。一旦非流动性资产投资失败,那么就不可能通过对非流动性资产的资本投资来达到防止银行挤兑现象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非流动性资产是否投资失败,而宏观经济的经济状况,决定着非流动性资产是否会投资失败。金融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当银行倒闭是由于宏观经济状况的恶化造成的。它很可能是系统性的。因为银行的非流动性资产———即给的贷款,可能会由于企业的倒闭而出现投资失败,而在经济衰退时,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效性难以发挥。只有在单个银行由于流动性或支付的问题而倒闭,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作用才能很好发挥。反过来,金融监管要有效发挥,不能降低金融效率,损害宏观经济稳定,该理论认为宏观经济状况及其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防范金融危机的基础,而宏观经济状况及其政策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能否发挥的前提。 银行通常受到只能购买“安全”资产(如抵押)监管措施的约束;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和其他证券市场。这监管措施的目的就在于尽量使得银行资产的收益具有可预测性;银行资产收益的确定性可以防止银行失败。然而,一个银行的长期资产的一定的收益并不能完全避免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这类监管措施的一个弊端就是,它使得银行的资产的收益变得更加可以预测,但并不一定变得更加稳定,通过防止银行资产的多样化,银行的资产组合的长期风险将会变得更高。此外,过分强化金融监管,而不顾金融监管手段对金融效率的损害,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反而不利用防范金融危机。 四、30年代的危机:传统、限制论和宏观稳定理论的三种不同解释 在众多的中,只有1933年美国银行危机才是符合传统理论意义上的银行恐慌。而且,正是这一事件启发了传统的银行危机理论。然而,法律限制理论和宏观经济稳定理论认为,这次危机也不足以支持传统理论有关银行危机本质的探讨。传统理论将这次危机视为银行体系本身缺陷所导致。它认为,30年代初期,大规模的银行倒闭引发了大范围的银行挤兑,从而引发了1933年3月整个银行体系崩溃。该理论认为,如果美联储当时能发挥最后贷款人的预定作用,向缺乏流动性、但尚未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或大规模提高货币供给,则这次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而法律限制理论却认为,虽然银行危机在30年代初呈不断加速之势,但是在20年代就已经很普遍了。其中绝大多数倒闭的银行都是农业地区的单一制小银行。这些银行受到大危机之前农产品价格相对变动的。要是美国允许银行跨州开设分支机构,很可能避免这些由价格变动引发的银行倒闭。例如,加拿大就由于实施了分支行制,所以在1929年前后都几乎未曾发生银行倒闭事件(1923年曾发生过一次银行倒闭事例,原因与欺诈有关)。 法律限制理论认为,这次危机发生的另一原因是银行无法发行自身的银行券。要是银行可以自由发行自身的银行券,则银行可以通过增加发行量的避免挤兑现象的发生。1929年之后美国银行大量倒闭的部分原因是公众提高了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比率。当时,国民银行虽然也提高了银行券的发行量,从1932年的69100美元增加到1933年5月的92200美元,但增加的幅度仅是公众需求的一部分;全国各地的清算所请求财政部允许他们发行清算所票据作为银行券的替代品,但财政部没有同意,认为联储有能力发行充足的通货,但后来的结果表明,联储的发行力度相当不足。 另外,法律限制理论还认为,即使在不允许银行发行自己的银行券、银行倒闭数量众多的情况下,1933年之前的银行挤兑一般也只限于那些在挤兑之前就已资不抵债或已破产的银行的代理行(由于美国实行单一银行制,故许多银行都有许多代理行),而没有出现传统理论所宣扬的传染效应。甚至1930年12月对美国银行的挤兑也没有出现挤兑效应。在1933年之前,大规模的恐慌仍是由于政府的错误决定所致。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宣布全国性的银行休假。正是这项决定导致了存款人由于担心银行休假本身将会扩大而争先恐后地向邻近各州的银行进行挤兑。实施银行休假政策的本意是为了阻止银行挤兑传染,结果,这一政策本身反倒成了导致挤兑传染的主要原因。 宏观经济稳定理论则认为30年代大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当时美国经济正走向衰退,国际上的竞争性贬值也对美国经济步入衰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美国防范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措施也没有从提高金融效率着手,最终酿成三十年代大危机。 五、结 论 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传统银行危机理论已指导美国和英国等其他国家的银行政策达数十年之久。它常被用来对银行实施的多种限制,包括最低准备金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利率管制和银行资产组合限制等。虽然与这种计划相联系的道德风险已被人们熟知,但这种理论还是导致了政府主导的存款保险计划的普及。此外,这种理论还有助于正确了解、正确评价中央银行权利和特权的范围和作用,鼓励那些仍缺少自己中央银行的少数几个国家重新审视自己银行体系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但是,法律限制理论却认为,银行危机不是银行体系本身不稳定造成的,而是监管机构实施不恰当的管制造成的。由于对危机原因认识的不同,该理论得出与传统理论完全不同的政策建议。 宏观经济稳定理论则强调了宏观经济稳定对防止金融危机,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作用。 国外学者对银行危机的讨论还在不断深入。对这一的研究意义深远,涉及到人们对最后贷款人角色、存款保险制度及加强银行监管与放松监管、全能制银行与专业化银行制度等问题的再认识。它对于我们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以及选择处理银行危机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等都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考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