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视体系的运行方式(2)
2017-10-06 01:30
导读:二、外部监视系统 外部监视系统主要是为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由所有者监视、政府行政监视和监视构成的有机整体,是财务
二、外部监视系统 外部监视系统主要是为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由所有者监视、政府行政监视和监视构成的有机整体,是财务监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所有者监视。我国政府为加强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财务监视,试行或实行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外派监事会制度等,这是具有特色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监视约束形式。 从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和外派监事会制度的试行情况来看,这三种监视形式在现阶段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步会计信息质量,进步单位经营治理水平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三种形式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分和产权治理部分以所有者身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职员进行委派,监视派驻单位的资产经营和财务治理的一种会计治理制度,它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而不适宜竞争性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够有效地强化产权约束机制,符合建立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由于财务总监代表国企所有者行使对企业的监视职能,同样会涉及委托代理。因此,国家应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通过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手段引导财务总监行为,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外派监事会是国家为解决国企所有者主体缺位,对经营者约束软化等题目而实行的一种体现所有者权益的创新监视教度。这一制度对经营者的赏罚、任免的人事治理与财务监视结合起来,迫使经营者从其亲身利益出发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经营者有更大的约束力,由于其与匡家审计的目标基本一致,因此,为避免重复监视、降低监视本钱,在实践中可将这一制度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结合起来运行。 2.政府行政监视。政府行政监视也是所有者监视的一种形式,只是所有者较为特殊。在西方国家,上政府是受公民之托履行义务,公民为所有者身份,是政府监视的委托人;在我国理论上以为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国家即为所有者身份,是政府监视的委托人。由于我国仍然是公有制占主体的结构,在这样的财务监视环境中,政府行政监视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所有权缺位的现象较为普遍,企业内部的财务监视所起的作用较小,政府行政的加进健全了财务监视系统。 政府行政监视主要有:国家审计监视、财政部分监视其他行政部分的监视(税务、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分所进行的财务监视) 3.独立审计监视(即民间审计监视,注册会计师监视)。独立审计监视既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监视的延伸,也是所有者监视经营者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为反映经营者履行所有者赋予的经济责任和报告责任,就需要对这些责任的履行情况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和监视。由于注册会计师—方面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在业务上能够胜任对财务监视进行再监视,另一方面具有严格的职业自律机制,提倡独立、客观、公正的职处道德标准,在利益冲突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因此,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和职员实施专业监视就成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视和认定的一种客观要求。独立审计监视是维护财务监视系统平衡运作的关键制度安排,它不仅可以维护所有者利益,降低监视本钱,而且可以对其他监视形式形成有效的监视和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