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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险种创新障碍及对策

2017-10-11 05:50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保险险种创新障碍及对策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加入世贸组织既给我国
加入世贸组织既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由于国内保险业起步较晚,各项制度都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之中,尤其是保险创新相对薄弱。而外资保险业悠久,资本雄厚,管理先进,特别是产品创新快,技术质量高,延伸服务周到,给国内民族保险业带来了强大的冲击。因此,入世后的保险业,唯有加快保险创新步伐,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全面提升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国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我国保险险种创新的障碍  (一)财产保险险种创新难点及  ,我国财产保险总的趋势还是把目标盯在传统的三大险种上,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仍占产险的绝大部分比例,而在国外产险业中占半壁江山的责任保险等在我国仅占很小一部分,而且传统险种的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体现在:  1、机动车辆保险虽持续增长,但赔付率却居高不下。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一直是龙头险种,它撑起了财产保险的一片天,至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险种能与之抗衡,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以湖南省湘西等地为例,由于其地势险要,出现了其赔付费超过其保费总收入、保险公司净亏的现象,其他地区情况稍好些,但赔付率一直降不下来。  2、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原地徘徊。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盈亏状况的不确定,企业对保险的支付能力仍受到一定的。  3、货物运输保险经营有所滑坡。由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市场发育不断完善,该险种的发展应从规模和效益上得到根本改善。但受我国宏观经济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经济复苏缓慢的影响,其业务稍呈下滑趋势。  4、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目前责任保险在我国有着巨大的成长空间。九十年代中期,各地保险机构才开始试办各种责任保险业务,且速度缓慢,一些直辖市和沿海城市对责任保险的重视程度好些,也取得了较好的收益,但大部分地区对之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有些地方多次发生矿井坍塌、公共娱乐场所失火等,也未吸取其教训,对转嫁其风险探讨不够。  (二)人身保险险种创新难点及问题  1、传统寿险虽然总量呈增长态势,但适销对路的险种屈指可数。目前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等险种上,那种“生不见,死才给”的险种对人们已缺乏相当的吸引力了。  2、健康保险的广泛需求和险种的吸引力矛盾仍困扰着健康保险市场。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群众盼望商业保险能担负起公众对健康保险需求的角色,一旦出现亮点,这个潜力将是惊人的。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所开发出来的一些险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遗憾。如:对于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而言,年费率达30%-50%,若选定一个较高的保障水平,如保险金额10万元,每年需净付出保费3000-5000元,对于年轻人及健康体而言,购买愿望不会太大;若选定一个较小的保额,如5000元—1万元,保费可以在接受的范围内,但无法解决客户真正希望解决的问题,即医疗费用的高额性和不确定性。又如,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年费率亦达25%-70%,且必须选定一个较高的保费水平,何况也无法解决一般性的疾病问题,等等。  3、非传统寿险目前市场上虽然火爆,但前景的估测令人难以乐观。自1999年10月,平安保险公司推出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开始,到目前为止,国内市场上已有九家保险公司推出了分属于分红保险,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三大类十六个投资类的新险种。据2001年6月份公布的消息,目前北京保险市场上,投资类和分红类保费收入已占总收入的50%.但是对于新型的寿险产品而言,除保障性的给付外,还要分给客户一定的红利和收益,如果保险公司单纯靠增加保费收入来提高市场份额,而不注重自己的资产投资,如果还象《保险法》那样对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加以种种严格的限制,那么等到保险事故发生时,或承诺到期时,保险公司将无力给付客户。  二、各险种创新难度原因  (一)保险费率厘订难以准确把握,为险种创新设置了一定障碍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要掌握某一险种纯费率的统计数据还比较困难,即便是有些数据,但其可靠性也有待证实。就财产保险险种而言,主要是根据过去的经验数据费率,而我国保险业务统计档案建立的时间普遍不长,因此难以准确定价;另外,就目前来说,我国对短期险费率统得过死,搞“一刀切”,造成短期险费率过高,短期效益型险种业务拓展十分困难。对寿险产品而言,我国出台的生命表的时间不长,并有待完善,这给寿险产品费率的厘订带来了一定影响;而且,传统寿险产品体系的特点之一是固定预定利率,不管市场利率如何变,保险公司的费率都不可能随意更改,所以遇到近几年的银行利率频频下调时,我国寿险行业的利差普遍损失严重。  (二)保险险种克隆多,针对性不强,组合性能差目前,保险市场上,各公司的主力险种大多类似,财产保险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三大险种上,而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等仅占产险业务总量的10%以下,这个险种结构与加入WTO以后即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企业相比严重失调。寿险方面,往往是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销售状况较好,其他保险公司则纷纷仿而效之,换一个名称,在保险责任方面略作修改,即仓促上阵。因此造成保险产品虽多,但似曾相识,真正能供不同阶层者选择的险种并不多,而且大多主力险种是综合型的,不能自由组合。  (三)保险产品缺乏险种创新的市场环境  应该承认,我国民族保险业在险种开发上亦作出了很大努力,以人民保险公司为例,1998年仅区域性保险条款就有约1500多个,数量是相当可观的,但是有效的供给却很有限,在监管部门备案的诸多条款中实际上只有十几个险种了起来,形成规模效益的险种更是寥寥无几。另外,我国保险险种的创新缺少政策性扶持,体制完善不够。险种创新需要技术、人才、管理和环境等,但我国保险知识产权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缺乏创新的法制环境,在相当程度上了竞争的公平性,助长了价格战。保险新产品被克隆的现象层出不穷,而且以更优惠的责任保障和价格损害了原开发公司的利益,长此以往,中国保险险种的创新能力又怎能得到培育?  (四)绩效标准不合理,产品开发的后续工作跟不上  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大多还停留在粗放型经营阶段,其绩效评价主要以年保费收入为指标来衡量各公司的业绩情况,以完成多少保费来决定员工的收入分配,这就导致业务人员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出现“重盈利,轻服务”、“收费见一见,平时不照面”、“不如实告知,蓄意欺骗客户”、“续保不及时,理赔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  再说,新险种的推行有一个过程,例如包装、宣传、策划、销售方式和渠道,相关人员的新险种专业培训等,即使做到了这些步骤,有时也难免脱节。一般来说,业务人员愿意把精力放在自己比较熟知的险种上,而对有潜力的新险种,如投资分红和万能寿险等,由于其自身的证券知识和投资知识掌握不够,说不清,道不明,客户也只能“雾里看花,望洋兴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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