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两核”面临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2017-10-11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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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保险公司全
[摘要]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实施和推进“两核”工作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且紧迫的基础工作。本文从分析承保和理赔面临的风险入手,剖析了“两核”工作的主要障碍,提出了强力推进“两核”工作的主要途径,探讨如何通过实施“两核”,逐步达到公司任何一个分支机构都具有标准化和统一性的风险防范能力。 [关键词]核保,核赔,风险防范 控制和防范风险,对于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来说十分重要。而实现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在于核保和核赔(以下简称“两核”)。“两核”是实现保险经营赢利目标的主要途径,是保险企业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标志。强化和完善“两核”工作,是财产保险公司实现稳健经营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根本保证,对提升财产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显得十分重要且紧迫。 一、“两核”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核保面临的主要风险 1.由于缺乏精算所需要的大量且准确规范的基础数据,缺少比较成熟的精算技术与精算师,在风险的评估、费率的厘定、承保条件的把握、再保的安排、自留额的确定、各类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往往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核保人员凭经验判断和决定。 2.部分保险公司缺乏以效益为核心指标的核保机制和违规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缺乏刚性、系统和授权限制的计算机核保处理系统,许多险种依靠纸质手工核保,人为因素影响较重。 3.缺乏成熟可靠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可操作的风险评估标准,缺少完善的专家网络和符合风险评估素质要求的核保人员,对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较差,往往是靠博弈和运气经营。 4.被保险人资产私有化后投保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大,往往选择风险大的资产投保且不足额。 5.部分保险公司存在重业务规模扩张轻管理和效益的倾向,部分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完成业务指标来保自己的“位子和票子”,部分业务外勤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隐瞒标的真实风险状况,不顾风险、不计成本地接受违背价值规律的极低费率和承担极宽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很小的免赔额。 6.由于国内财产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导致大多数大项目、大工程和特殊风险的费率仅仅只有国际保险市场的1/2—1/3,无法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自留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严重超过所能承受的能力。 7.部分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的漏洞,随意拆分大项目、大工程和特殊风险的危险单位,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和公司的核保授权。 8.部分保险公司缺乏整体发展战略和反馈评估体系,业务发展慢时强调加快发展,效益状况差时强调提高效益,对核保中心贯彻规定影响较大。同时使基层公司无所适从,甚至采用欺骗的手段绕过核保,用博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9.保险监管机构和体系尚不完备,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目标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手段和完善的监控能力,特别是在费率和条款市场化后缺乏强有力的跟进措施。 (二)核赔面临的主要风险 1.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过低费率和过宽责任以及高额的代理费用,加剧了经营亏损。 2.法律环境对核赔的巨大冲击。2005年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出台的会议纪要,片面认定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规定由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导致2005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高达18505件,造成全省车险亏损5.5亿元和整个财产保险经营亏损。 3.因条款不严谨和实务不规范产生的诉讼或仲裁。部分法院和仲裁机构往往采用保险人未完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失效和有争议时要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以及对部分显失公平条款不完全支持等理由和方式判保险人败诉。 4.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和被保险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许多被保险人不认同保险公司自行核赔的损失金额,有的直接起诉,有的在领取赔款后起诉,而法院和仲裁机构往往不支持或不完全支持保险公司自己核定的损失金额判保险公司败诉,造成了事实上的被保险人谁诉讼谁得益的状况;同时个别保险分支机构也确实存在理赔不诚信的做法,不诉讼就不肯协商合理赔付,甚至存在逼着被保险人不得不诉讼的现象。 5.保险公司缺乏对诈骗的案件调查的权威和手段,因而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 6.理赔定损人员力量薄弱。内部缺乏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有保险理论知识、更有理赔实践的专业人才。外部缺乏专业齐全的专家网络,导致查勘定损不够准确和科学,既存在惜赔,更存在滥赔现象。 7.以计算机管理为标志的核赔系统不全面、不完善,理赔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够强和素质不够高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超赔现象较多。 8.个别保额大、所交保费多的大保户,以要有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要挟保险公司,满足其要求会造成滥赔,否则会影响业务的续保。 9.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昂贵,权威性不强;同时大量存在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后委托物价所参与估价的状况,被保险人不得不按物价所的估价进行赔偿,还要缴纳评估费用。而往往物价所的估价与保险人的定损差距较大,引发了许多矛盾和纠纷。 10.部分城市已出台轻微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地方法规,公安交警只负责疏通道路,不处理交通事故,不认定责任,这样会由于保险公司的第一现场查勘人员不足而增加车辆损失错估和超赔以及道德风险。 11.被保险人以为保了险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保险人对承保后保险标的防灾防损工作关注不够,投入较少,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难以起到防灾防损作用。 12.部分保险公司内部理赔管理不规范,分支机构有时为逃避上级公司的理赔权限审批,以及防止超越本机构的权限,大案化小、一案多做的现象时有发生。 13.个别分支机构为骗取上级公司的大灾统保和再保险公司的赔款摊回,把平时部分赔案的时间和原因移花接木,人为篡改。 14.极个别分支机构通过编造虚假的赔案和小案多赔的手段套取展业费用或谋取小集团福利,甚至通过编造虚假赔案私设“小金库”,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