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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背景下的综合经营研究(2)

2017-10-14 01:15
导读:3、金融控股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 Holding Company, BHC)

  3、金融控股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 Holding Company, 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此外,美国法律为控股公司提供了适应市场变化的有利空间。法律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要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应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和相应的资格,而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必须退出相应业务。但对于以达到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则允许在没有事先向美联储申请的情况下,进入新的金融业务领域。这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拓展业务发展的空间。另外,美国法律禁止银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非金融业务,但对于储蓄性金融机构另有规定,持有储蓄性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非金融领域的一般业务。这种一方面禁止银行从事非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允许非金融公司通过并购非金融控股公司参与金融业务的变通做法,充分体现了美国金融经营机制的开放性和实务性。
  
  (二)三种综合经营模式的比较
  从三种模式的特征和运行机制看,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银行可允许从事的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证券承销和买卖、共同基金的运作以及投资咨询,同时还能持有保险公司、工业和商业的股份。该模式的特点在于银行主要通过自身内部不同的部门直接从事各项金融业务,而很少通过独立的子公司从事业务。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集团制与全能银行制相比较,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首先,从业务设定角度来看,相同点在于商业银行既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又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不同点在于金融集团制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并不在内部设立专门业务部门,而是设立专门经营某种业务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子公司来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这样的好处在于通过设立“防火墙”来缓解可能出现的非银行金融业务经营亏损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冲击。其次,从集团的经营模式角度看,相同点在于两种模式中的母公司都是经营性控股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同时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并且都不同程度地经营着非金融业的投资活动;不同点在于金融集团制模式下的银行控股公司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通过所控股的机构来进行的。而全能银行制模式下的银行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制与前面两种模式相比较,其特点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集团,并取得相应的金融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附属子公司;附属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的营业执照,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和影响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从总的比较来看,这三种模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全能制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客户中可以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其他两种模式没有类似的权利。其次,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度不同。全能银行制既可以由银行内部不同部门直接从事多种金融业务,也可以子公司形式从事业务,所以,与金融集团制和金融控股制相比,其难以避免各业利益冲击,也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再次,风险防范的方式不同。金融集团制和金融控股制在组织设计上注重不同业务间“防火墙”的建立,以隔离非银行金融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而全能银行制模式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这样的“防火墙”。
 三、我国金融业应选择的综合经营具体模式
  
  通过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实行综合经营的客观条件和当前国际上存在的三种综合经营模式——全能银行制、金融集团制和金融控股制的分析比较来看,我国还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制这种综合经营模式所需的宏观市场环境、微观经营主体基础、法律制度保障和金融监管能力,而发展以金融控股制为基础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一综合经营模式是比较适宜的选择。这是由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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