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背景下的综合经营研究(3)
2017-10-14 01:15
导读:所谓金融控股集团是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若干金融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具
所谓金融控股集团是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若干金融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企业。以金融控股制为基础的金融控股集团具有以下特点:
集团控股,综合经营。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标志和核心就是拥有一个通过股权纽带对金融子公司进行联合经营、统一管理的控股母公司,母公司可以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只是通过对控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稽核机制等对金融性子公司发挥作用,也可以是从事某类主要金融业务经营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子公司分业,降低风险。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通过不同的金融子公司分别经营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信托、期货等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业务,从而防止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被通过集团形式扩展到其他金融子公司,减少不同金融业务,尤其是非银行金融业务风险对银行安全的威胁,并遏制内部交易等行为。
合并纳税,自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拥有51%以上控股权的子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进行合并财务报表。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可以防止各子公司的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的形式,降低应税基础,提高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储备。另外,在金融控股集团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各自的董事会和利益相关者群体,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对整个集团统负盈亏,减少个别高风险子公司(如投资银行)拖垮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可能性,保持金融控股集团的稳定性,也有利于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金融业主要分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由于这三大领域在性质、特点、运营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所以,在向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转变过程中,要对这三大领域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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