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融资体系的国际经验及启示(4)
2017-10-14 05:36
导读:商业银行信贷在长期内是我国住宅融资的主要工具。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更接近于主银行制度,伴随着金融深化的进程,尽管住宅证券金融会得到迅猛的发展
商业银行信贷在长期内是我国住宅融资的主要工具。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更接近于主银行制度,伴随着金融深化的进程,尽管住宅证券金融会得到迅猛的发展,但仍然难以取代信贷金融的主导地位。所以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尽管商业银行在住宅融资中的份额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在较长时间内它都将是住宅融资的主要工具,而日益发展的证券化金融工具,例如信托融资、房地产基金等将成为住宅融资的有益补充。未来商业银行信贷份额的下降将取决于证券化金融工具大力发展的替代,而非自身发展的减缓。
六、我国应通过融资保险和担保体系建设,有效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
1、 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住宅融资保险和担保体系建设。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同时有效分散和化解银行风险,发达国家政府都积极介入抵押担保保险市场。日本政府实行住房融资保险制度,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住房融资时,通过向住宅金融公库投保,防止坏账风险。美国成立的联邦住宅管理局专门为中低收入家庭和退伍军人购房提供100%的贷款担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联邦政府将承担未清偿的债务,保证及时向金融机构支付本息。除公营抵押担保机制外,美国还有八家私营抵押保险公司专门从事抵押保险。这种公营与私营抵押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提高了居民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美国大部分抵押贷款同时被保险或担保,这种“押上加保”机制不仅增强了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信心,也通过贷款的标准化为贷款证券化二级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日本政府也实行住房融资担保和保险制度,促进民间力量开展住房建设,1955年制定了《住房融资保险法》,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住房融资时,通过向住宅金融公库投保,防止坏账风险。政策性的住房融资保险制度有如下特点:(1)保费更便宜,例如个人住房贷款时的保费比商业性的担保机构便宜40%左右;(2)承保标准比商业性机构宽松,例如过渡性信贷、无抵押融资、无法加入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可利用保留的融资等;(3)承保范围宽泛,例如部分商业性担保机构不予考虑的单位贷款融资等也属于承保范围。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加强我国住宅融资保险和担保体系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融资担保和保险机构发展滞后,目前尚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融资担保机构,也没有建立起以住房抵押保险为主的房地产保险体系,向房地产融资提供担保的机构主要以各种房屋置业担保机构为主。因此,必须加快我国住宅融资保险和担保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