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世纪之交的中国保险业(4)
2017-10-15 01:09
导读:(三)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是保险运行机制市场化的重要。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相当于有形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大体上都是可以量化的,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是保险运行机制市场化的重要。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相当于有形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大体上都是可以量化的,而服务质量的高低的伸缩性、灵活性则较大。所谓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即应当以市场供需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在不同地区、不同条件和不同风险的条件下,承保同一种保险标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有所差异。如果条款和费率完全相同,貌似公平,而实际上辐员如此之大,各地自然环境迥然不同,风险种类和程度大小也不—样,相同的条款和费率反而不能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只有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区别不同情况,实现保险条款的差异化和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才能真正实现保险市场的公平合理的竞争。
(四)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和符合国际游戏规则的保险法律和监管体系。 《保险法》的一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和国际法规与惯例,需要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改补充。这一点已在前面提到,这里不再详述。 保险监管应当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转向偿付能力的监管,并为此设计的考核指标,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和资信评级制度等,以便完善既适合中国国情也符合国际法规的一套保险监管体系。
(五)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潮流,加强金融业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为逐步过渡到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准备条件。 由于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纷纷出现,金融一体化已势不可挡,保险行业的产寿险兼营,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相互沙足,在西方一些国家相继出现。这对促进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通畅,为广大客户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滞后、金融监管力量薄弱、金融法规不够完善等原因,目前我国金融业还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是我们应当适应国际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趋势,为逐步实现金融一体化进行足够的准备。 我们注意到人民银行、证券会、保监会去年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三个部门要在金融监督工作中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以协调和解决涉及到二个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这个良好的开端,会为今后金融业务部门的混业经营,在监管工作上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我们也注意到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去年已经在金融行业各部门业务交叉经营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以便积累经验,循序渐进。 我们还注意到2000年出现的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势头,将会为金融业这两个重要部门的进一步合作投下一枚问路之石,相信这条道路会越走越加宽广。 我们也充分相信三家金融监管部门将从政策上、法律上、制度上给予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相互间的业务合作以更多的支持与鼓励。
(六)保险创新要跟上国际保险市场创新的步伐。 保险的创新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保险业的全方位的创新,将最终决定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决定我国保险业同国际保险业并驾齐驱,并逐渐融入国际保险市场。 保险创新除了组织结构的创新、制度创新、营销手段的创新、技术和产品的创新,我们还应当看到在国际保险业目前已经出现的服务创新。 保险服务的创新,特别是保险延伸服务,在国外保险界已经推行多年,我国保险业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提供保险延伸服务,这就是利用保险公司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履行保险费任以外的附加服务,这是指除了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风险咨询、风险管理等项服务外、还包括提供与再就业有关的服务,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服务,与养老、医疗、住房保险相关的服务,与有关的服务,与旅行出游有关的服务,经济补偿之外附加的补救、应急性服务,等等。做好这些延伸服务工作,将有利于完善保险公司的服务体系,起到吸引新客户、巩固老客户的作用。 回顾2000年,中国保险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展望二十一世纪,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以及中国的行将入世,给我国的保险业带来了极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相信,在中国保险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有国外保险界朋友的支持与合作,中国保险业在新的世纪里一定会获得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