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分析(2)
2017-10-19 01:46
导读:各区域趋同的保险发展实践必然不能满足其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从而引发了区域间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客观保险需求的差别性之间的矛盾,
各区域趋同的保险发展实践必然不能满足其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从而引发了区域间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客观保险需求的差别性之间的矛盾,集中表现为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不平衡。 二、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及其表现形式 前述分析表明: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和区域内保险发展不平衡。但相比较而言,区域内保险发展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客观保险需求的差别性之间的矛盾是造成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的内在的和根本的原因,是当前中国区域保险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这是因为: 区域间巨大的保险差距是在区域保险发展过程中由影响区域保险发展的内、外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
社会保障水平较高、城市化程度较高、风险和保险意识较高等外部保险发展条件优势决定了其保险发展水平必然要高于中、西部地区,区域间保险差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是区域保险供给方无法控制的外生变量。但各地区保险外部条件的差异只是形成区域保险差距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外部条件自身无法自发或直接地影响或决定区域保险发展水平和趋势,而必须通过区域保险经济活动即区域保险供给主体的主观保险行为才能对区域发展发挥作用、产生影响。实际上,区域保险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区域保险供给主体通过其主观保险行为对区域保险外部发展条件加以利用,并将潜在的外部条件优势和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生产力和有效保险需求的过程。如果区域保险供给主体能够依据各区域不同的保险发展要求来调整其经营管理思路、发展政策和模式,则有利于加快将外部条件转化为内在保险生产力和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有效(或现实)保险需求的速度和效率,从而在促进区域保险健康发展、提高区域保险发展水平的同时,在区域间形成既有反映区域间不同保险发展要求的结构性差异,又存在一定的因区域保险发展客观基础差异而形成的区域保险差距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差异化的保险市场模式和保险实践发展模式,这是区域保险供给主体能够控制的内生变量,是可以通过其主观努力和主观行为加以调整和变革的。然而,中国迄今为止所进行的保险改革和发展政策措施大都未曾考虑过各地区保险发展外部条件的差异,或者说更多地考虑了东部发达地区的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发展要求,而忽视了中、西部地区,结果形成了现行各区域趋同性的保险发展实践模式。由于区域保险供给主体的主观行为违背了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区域保险经营主体主观能动性的正常发挥,削弱了保险内部条件对区域保险发展的影响和决定作用,从而在客观上人为地加大了区域保险外部发展条件对区域保险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加剧了区域保险差距的扩大。 区域保险主要矛盾在区域保险发展实践中集中表现为区域保险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矛盾,具体体现在区域保险经营机构供求之间、区域保险人才供求之间、区域保险产品供求之间、区域保险服务供求之间和区域保险制度供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影响了区域保险的独立发展、共同发展,加大了国家对保险业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中国区域保险主要矛盾的根源
中国区域保险主要矛盾的形成根源于中国保险市场的供给主导和政府供给主导的特殊性。 (一)保险市场的供给主导型特性是区域保险产品和服务供求矛盾的直接原因 从中国保险发展实践看,保险市场总体而言是一种供给主导型市场,保险供给决定着保险需求。同样,中国区域保险市场也是供给主导型市场,而且是总公司供给主导型市场,区域保险经营主体的“分公司”身份决定了其没有相应独立的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权、销售产品和模式的选择权,因而不能依据各区域保险市场需求来开展保险实践活动,直接造成了区域保险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的双重不足。中国区域保险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各保险总公司“生产”什么保险产品、以什么价格卖保险产品、区域保险公司提供怎样的保险服务,往往不取决于消费者的客观需要,而主要从提供某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推向市场的成本和便利程度及在短期内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好处等短期利益出发,其结果是各区域保险产品种类和结构雷同、保险服务无差异,造成市场上有的保险产品消费者不需要,或者盲目购买市场上已有的自己并不需要的产品,而真正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消费者需要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市场上则没有,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而区域保险有效供给不足抑制了区域保险有效需求,直接造成了区域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市场的政府供给主导型特性是区域保险主要矛盾的根源 保险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和国有产权在中国保险业中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国家在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就是由政府供给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直接表现为国家通过相应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发展政策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管制和引导。与中国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相一致,各区域保险市场也经历了政府供给主导市场的发展历程。区域保险机构的设立、经营区域范围、区域保险产品及其价格、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对区域保险经营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性问题由国家统一规定。虽然2003年1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
放松了对保险业的严格管制,如开始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制定保险险种条款和费率等,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且至今也没有具有区域性指导性意义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发展政策,各区域仍实行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和统一的保险税收政策。因此,中国区域保险发展所面临的保险制度供求、保险机构供求、保险产品和服务供求、保险人才供求等方面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即区域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区域保险需求差别性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并严重制约着区域保险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区域保险的主要矛盾,必须从各区域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出发,实施差异化区域保险发展战略。 四、实施差异化区域保险发展战略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