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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分析

2017-10-19 01:46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分析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 要] 中国区域保险发
[摘 要] 中国区域保险发展中面临着双重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和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其中,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客观保险需求的差别性之间的矛盾是当前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矛盾的形成根源于中国保险市场的供给主导和政府供给主导的特殊性。因此,应从各区域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出发,实施差异化区域保险发展战略,以促进区域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 区域保险;主要矛盾;差异化战略  作为全国保险业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的中国区域”保险,近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延缓了其发展速度,未来的发展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能否在众多的问题与挑战中抓住主要矛盾并加以解决成为未来区域保险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对中国区域保险主要矛盾问题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双重不平衡分析  现阶段,中国区域保险发展存在着双重不平衡,一是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二是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  (一)东、中、西部地区间保险发展不平衡  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保险业也获得了持续的快速增长。1980—2005年间,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约33.34%。然而,与中国保险业高速增长相伴而生的是区域间保险发展的极度不平衡,突出表现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保险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东高西低的梯度性差异。首先,东、中、西部区域保费收入空间比例失调。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分别是3112.7亿元、1045.66亿元和768.7亿元,所占保险市场份额的比例分别是63.18%、21.22%和15.60%,其中,东部地区保费收入分别是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的2.98倍和4.05倍。其次,东部地区保险密度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保险密度分别是622.4元、241.8元和 207.9元,东部地区分别比中、西部地区高出380.6元和414.5元。这说明,中、西部地区保险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存在巨大差距。  (二)东、中、西部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  按照保险供求理论,保险需求决定保险供给,保险供给总是追随保险需求。从根本上说,保险需求是制约保险供给的最基本因素,任何保险供给都是适应保险需求而产生的,没有对保险的需求,就不会也没有必要产生保险供给。从保险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类型结构、规模和数量,到保险产品种类结构与新产品创新、保险营销渠道及模式等都离不开保险需求的引导,保险需求是保险供给的前提、动力、依据和发展方向,保险供给总量、结构应与保险需求相适应。同样,区域保险需求决定区域保险供给,区域保险供给结构、总量等应与区域保险需求相适应。  在中国,东、中、西部之间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及所面临的风险、经济基础、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在区域间形成了有差别的客观保险需求,这是区域保险实践活动(即区域保险供给)的依据和方向。各区域应依据各自保险发展需求的客观实际,以区域保险消费者的需要为出发点,形成既具有保险结构差异又存在一定数量差距的、具有区域特色的保险实践发展模式。具体地说,各区域应依据其特定的保险需求种类、结构和数量,来决定区域保险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数量和规模,决定保险产品的种类和结构以及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手段;依据区域保险需求变化及时进行保险组织形式、保险技术、保险产品及营销模式的创新。  但从中国区域保险发展实践来看,各区域保险发展实践具有趋同性。具体表现在:  1。区域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无差异。从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看,东、中、西部地区均是以股份制形式为主,总体而言各区域保险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单一,三地区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结构模式无差异。从保险经营管理看,各区域保险经营主体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主要险种及其费率由总公司统一制定,由区域保险经营主体采取大致相同的营销方式(即个人代理或兼业代理为主)在各地区推广,而自身没有什么决策权;保险资金由各总公司统一进行运用。由此决定了各地区在保险经营管理和销售模式上不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2.区域保险产品结构雷同。(1)从产、寿险业务结构看,2004年,东、中、西部地区产、寿险保费的比例分别为25.88%:74.12%、20.01%:79.99%和29.40%:70.6%,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产、寿险保费的比例分别为25.21%:74. 79%、20.87%:79.13%和28.47%:71.53%,东、中、西部地区呈现出一种寿险业务比例过高的结构失衡状态。同时,东、中、西部地区产、寿险业务结构差异小,各地区没有呈现出应有的与本地区保险发达程度相适应的区域产、寿险业务结构特征,而是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共性。(2)从保险产品结构看,在产险市场上,2004年,三地区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收入比例均占首位,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 67.03%、74.73%和74.63%;而同期企业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比例均为12%左右,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的比例均较低,分别为4.58%、3.08%、5.8%。可见,三地区产险的险种结构比例大体一致。在寿险市场上,2004年,新型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比重较高,东、中、西部地区投资型险种保费占总寿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分别是51.66%、60.52%和 40.08%,传统寿险的比例分别为34.82%、30.47%、43.73%,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比例都比较低,二者合计分别为 11.34%、8.81%、14.33%,三地区寿险险种的结构比例也没有明显的差别。东、中、西部保险市场产、寿险产品的同质性和产品结构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差别性的保险需求不相适应。  3.区域保险市场结构无差异。2004年,东、中、西部地区的绝对保险市场集中度(CR4)分别为72.85%、86.85%和84.59%。按照美国产业组织学家贝恩教授依据保险市场集中度进行划分的市场结构类型来看,三地区均属于寡头垄断市场,保险市场结构没有本质的差异。  4.区域保险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管无差异。目前,中国没有针对不同地区而制定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地区保险业统一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制度;各地保险业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管,由各省、市保监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保险监管活动,各区域的保险监管模式和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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