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2)
2017-10-21 04:14
导读:1、由于审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投保本钱高于现行审计本钱,基于本钱效益的考虑,上市公司不会投保。由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为上市公司
1、由于审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投保本钱高于现行审计本钱,基于本钱效益的考虑,上市公司不会投保。由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保险公司就担负起了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的职责,其除一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审计用度外,在选择及签约过程中还要耗费人力及物力本钱,签约后的审计过程中也要付出监视本钱,因此保险公司在制度保险费率时一定会充分考虑这些审计本钱的发生,因此由保险公司所设定的最低保险费也会远高于上市公司的现行审计用度,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又有何动力进行投保呢?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加大财务舞弊暴露的风险,不老实公司不愿投保。假如从本钱效益角度考虑不足以成为上市公司不投保理由的话,财务舞弊暴露风险的加大足以让不老实公司对投保看而生畏。也许,让上市公司投保的唯一理由是风险分推,但事实是,不老实上市公司为某些目的作假的动力远超过让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动力。对上市公司来说,只要舞弊不被揭露,赔偿风险就不存在,也就不需要他人共担赔偿风险。当前的审计委托制度,更有利于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因此舞弊被揭露的风险相对较低。而一旦加进财务报表保险,因难于购买审计意见而增加了舞弊暴露的风险。因此,对有意舞弊的上市公司来说,财务报表投保无异于给自身加了一道“金箍”,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又怎能使其自动投保呢?对于老实的上市公司来说,由于没有舞弊行为的存在因此不需承担舞弊暴露的风险,但高昂的投保本钱足以成为其不愿投保的理由。由以上分析可知,在投保自愿的原则下,一方不愿设保,另一方不愿投保,又言何形成市场呢?对于老实取信的上市公司来说,出于本钱效益的考虑会不愿投保,而这样的客户正是保险公司之所需,因此该市场是有需方而无供方,而且需方的这一需求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上市公司的老实与否仍依靠于会计师的审计,保险公司无法直接把握;对不老实的上市公司而言,会因财务舞弊暴露风险加大而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也会由于赔偿风险太大而不愿设保,这就出现了无需也无供的一种状况。因此,在当前财务报表总体风险水平较高及投保自愿的的原则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强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实行的可行性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政府都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强制保险。除政府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保险公司都不得强制他人订立
保险合同[2]。强制财务报表保险,是指借助法律手段强制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借助法律手段,指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且保险公司不得拒尽(但关于保费和保额则可由市场自动调节)。那么,政府是否有强制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理由呢?笔者以为,一项制度的强制推行定会存在强制推行的理由,否则,在日益***化的今天,强制推行的制度也不会得到执行,更何况,在立法阶段,分歧情理的制度亦不会获得通过。正如本文首段所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能够增强审计独立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优化资源的理想制度,是当前审计委托制度的理想替换机制。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还是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都有其充足的立法理由,具备立法可行性。也因此,在依靠市场气力无法自动实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情况下,政府应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进行强制实施。那么,对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具备不执行强制保险的理由呢?对上市公司来说,其不执行强制保险的正当理由只能是本钱,假如政府能恰当协调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关系,这一点并不会成为强制保险的尽对障碍。从用度支出的角度考虑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与支付审计用度并没有实质区别,尤其对老实的上市公司来说,必须的一项支付以何种名义(审计用度还是保险用度)付出并不重要。而对不老实的上市公司而言,担心财务舞弊的暴露根本不会成为拒尽保险的正当理由。假如从“强制性”考虑,财务报表保险更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由于当前的审计制度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措施。另外,参加财务报表保险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积极的影响,如分散风险,尤其对不老实的上市公司来说,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相对于支付审计用度不只是一种用度形式的改变,还有赔偿风险的转移。因此,强制性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对上市公司来说并非完全不具备可行性。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在强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会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在保险用度及审计用度不能很好调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按所收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审计用度,因此在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利益转移的题目),保险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尽设保。然而这一题目并不是不可解决的题目。针对风险而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积极作为加以降低,如通过委托人的身份加强对审计的监视或通过其它激励措施以降低风险;针对保险用度及审计用度题目,保险公司可通过查阅上市公司当前的审计用度情况(因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进必须依法公然所以该数据轻易获得)并综合考虑其它审计本钱制定最低保费并设定最低保费下的最高保额,这一保费和保额的设定会与上市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对不需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老实上市公司来说,其可以购买最低保险。而对希看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上市公司而言则可在保险公司设定的保费及保额范围内任意投保。所以,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在风险分担和利益转移题目上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另外,设置财务报表保险项目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进步保费收进,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个有利可图的项目。因此,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也不是完全不具备可行性,但应通过政策的积极鼓励和引导。由上述分析可知,强制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固然不受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欢迎(从两者的角度总体来看是弊大于利),但也不至于无法接受。因此,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具备强制推行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