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德公司融资治理模式分析(3)
2017-10-21 04:30
导读:三、对我国债券融资的启示 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分为银行和债券投资者两类,其中,债券投资者又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我国的国有贸易银
三、对我国债券融资的启示
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分为银行和债券投资者两类,其中,债券投资者又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我国的国有贸易银行、政府、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三重隐合约关系,政府和银行对上市公司的债券关心度都很低,也缺乏有效的监管。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固然有动力往监视经营者,但他们的能力有限。
我国上市公司的负债主要是来自于银行,而银行借款又主要来自国有贸易银行,债权集中度较高。但因政、企、银之间的隐合约关系,国有贸易银行是没有动力监视经营者行为的。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不论是发行的尽对额,还是发行额占债权融资的比例,都是很小的。政府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及资金用途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同时,发行和审批机制严格,审定程序复杂,一般企业难以获得发行机会。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很不够,欠完善。
要改变我国债权融资治理不充分的现状,必须从以下三方面进手:改革贸易银行,完善破产法及发展债券市场。第一,在国有贸易银行改制上市的同时,进步国有贸易银行的独立性,加强政府监管以防止银行内部人控制,大力发展民营银行以加强银行同业竞争。第二,在新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再引进“戳穿公司的面纱”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破产法。由于破产法只是规定由公司以其自身财产对其债务负责,没有规定造成公司破产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以其自身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我国破产法又适用无条件免责制度。所以破产制度对债权人提供一定保障的同时,也使债务人获得了宽免和“解脱”,而“戳穿公司的面纱”恰好可以使负债公司当事人无法用破产这种“解脱”来算计“债权人”。第三,逐渐放开放活债券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参考文献】
[1]Samuel G. H. Huang and Frank M. Song:The Determinants of Capital Structure: Evidence from China,2002.
[2]李维安、武立东:公司治理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张维迎:公司融资结构的契约理论——一个综述[J],改革,1995(4).
[4]谭娟:浅议我国上市公司负债融资的治理效应[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4(23).